法艺花园

2014-3-5 17:00:4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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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潘巳申 李品才) 上海市的吉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聚义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等20余家音像制品销售商,因销售张惠妹《勇敢》、谢霆锋《第二世》及容祖儿《独照》等盗版CD,日前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元至5300元不等。
  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于2003年间,分别获得华纳唱片中国(香港)有限公司、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授权,两年内在我国大陆地区出版以及独家发行张惠妹《勇敢》、谢霆锋《第二世》、容祖儿《独照》等歌曲的雷射唱片及录音盒带。该公司取得上述授权后,委托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等单位出版这些音像制品,并向文化部、国家版权局等管理部门办妥了相关手续。正式出版的上述音像制品中,分别载明了提供版权者、出版者以及独家发行者的单位名称。 
  事隔半年之后,美卡音像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先后在本市吉平、聚义等20余家音像制品公司购得虽与上述正版音像制品同名或同样内容,但与正版仍有种种区别的CD,并由公证机构对整个购买过程及所取得的证据进行了公证。美卡音像公司认为这些销售商销售盗版音像制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分别向市二中院起诉这20余家销售商。
  法院在开庭审理这些案件时,当庭核查了公证封存的CD,发现这些CD的盘芯上均无正版CD应有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作为被告的销售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对此予以说明,法院据此认定被告销售的是盗版CD。由于被告不能证明这些盗版CD具有合法来源,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美卡音像公司对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本公司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法院根据作品类型、销售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各销售商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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