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1: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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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力) 边女士住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的一个小区,她与张女士是楼上楼下的邻居,两家因为一条狗引发了一场官司。日前,作为原告的边女士拿到了丰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判决被告张女士赔偿边女士1万余元。
  2005年7月17日,边女士在所住的17层楼道内,遇见了张女士家饲养的棕狮犬,当时该犬没有拴住,且无其它防护措施和装置。这条犬看见边女士后,就开始追咬她,致边女士左臀部及左腿多处严重创伤。
  边女士随即到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就诊,医院对她进行了伤口清洗上药,并开了口服消炎药。可怕的是边女士到医院就医时发现自己已经有了37天身孕。因被狗咬伤需要注射狂犬疫苗,医生建议边女士做流产手术。边女士在万般无奈下只好做了人工流产。术后,医院建议她休息二周,半月后进行复诊。边女士为此支付医药费4321.88元,交通费296元,休息了二周。
  这件事让边女士身体和精神遭受到双重损害。于是,她把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张女士赔偿自己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3.9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3万元。
  被告张女士在法庭上说,自家的狗是咬边女士了,被告也带原告去医院治疗了。后来原告说怀孕了,要求赔偿1万元,被告说可以,可后来原告又不同意了。至于被狗咬伤是否就一定要做流产,需要有医院的证明;原告要求误工费没有证据;法律对被狗咬伤索赔精神抚慰金也没有规定。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女士所饲养的犬,因她看护不周,将边女士咬伤。对边女士所受的伤害,张女士应承担责任,赔偿给边女士因此所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边女士因注射狂犬疫苗无奈采取人工流产手术,其要求张女士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酌情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女士赔偿原告边女士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费用5900余元,赔偿边女士精神抚慰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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