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1: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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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鸿光) 因为代理律师的出差吃饭费用太高,被代理人将代理律师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代理费,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的一家律师事务所返还原告多收的2.5万元餐饮费。
  2003年12月19日,三位宜兴的市民闻正元等人,慕名与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聘请律师。合同约定,律师收取农民们办案手续费8万元,还写明若法院不立案,律师退还办案手续费,但需扣除差旅费实报实销。签约后,闻正元等人给付了8万元,律师也按约履行了行政诉讼立案等代理事项。
  后因法院对该项诉讼没有立案,双方于2004年10月协商解除代理合同。在解除合同中载明:双方同意解除律师代理合同;代理费5万元于2004年11月5、6日退还委托人;差旅费3万元,于2004年11月30日前凭发票实报结清。之后,律师事务所退还了5万元,还提供了发票约3万元,包括差旅费2802.64元、邮寄费230元、文字复印费52元、餐饮费24867元和办公用品1760元。宜兴的闻正元等人对此帐不满,认为从上海至江苏无锡、宜兴等地的差旅费根本不需要2802元,更不用说2.5万的餐饮费了。今年9月,闻某等人起诉法院,要求退还尚未用完的律师办案手续费2.5万元。
  律师事务所则辩称,闻某等人作为335户农民的诉讼代表,来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行政诉讼,涉案标的达6800余万元,在历时了10个月的代理工作后,因当地法院不予立案,导致无法进行诉讼。后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代理合同,退还律师代理费5万元;差旅费3万元凭发票实报实销,也就是说这笔费用只凭3万元的发票就算结清。而律师在代理期间所花费的差旅费大大超过了3万元,参与该案的承办律师达5人,往返于上海??无锡??宜兴??南京等地五十几次,相当部分的花费是没有发票的。作为办案律师也没有必要对发票上的每一笔具体用途,都要征得村民代理人的同意。
  法院认为,根据约定,律师为宜兴当地村民行政诉讼立案,所支出的合理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当地村民来承担。涉及双方在解除代理合同中约定,差旅费3万元凭发票实报实销。所谓必要的标准,应当从受托人支出的费用与处理的事务有直接联系,也有利于委托人。作为律师在实际开支费用时,应尽善良行为,适当节约的方法处理事务。现律师要求报销的餐饮发票中,有多笔超过1000元的大笔餐饮发票,还有办公用品发票,宜兴当地村民认为这些是虚假的消费。另外法院以为合同约定律师事务所指派2名律师代理,故代理人应按2人的标准计算,住宿和餐饮也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为宜,而办公用品与高规格餐饮消费,与代理立案无直接联系,属非必要开支,故法院对律师事务所提出的发票金额不超过3万元,就应实报实销的辩称不予认同,遂一审判决由该律师事务所退还代理费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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