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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正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卖关系如何确认的批复 1982-12-1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82]民他字第1号 发布日期:1982-12-18 执行日期:1982-12-18 失效日期:20000725 废止理由: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浙江省高级人院: 你院(82)浙法民上字81——2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王正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此案当事人房屋买卖关系,既未经过国家的契税手续,也没有取得房管部门的认可,认定其买卖关系无效是适当的。处理中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其因买卖房屋引起的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可与有关方面联系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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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正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卖关系如何确认的批复
1982-12-1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82]民他字第1号
发布日期:1982-12-18
执行日期:1982-12-18
失效日期:20000725
废止理由: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浙江省高级人院:
你院(82)浙法民上字81——2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王正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此案当事人房屋买卖关系,既未经过国家的契税手续,也没有取得房管部门的认可,认定其买卖关系无效是适当的。处理中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其因买卖房屋引起的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可与有关方面联系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