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清:员工入职时隐瞒婚姻情况是否构成欺诈?
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条文中的欺诈,既包括用人单位的欺诈,也包括劳动者的欺诈。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使对方当事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基于该错误认识做出某种行动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条文中的欺诈,既包括用人单位的欺诈,也包括劳动者的欺诈。
【实务争点】
现代社会,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胜出,越来越注意控制经营成本。因此,企业在招聘员工尤其是女员工时,基于“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很多企业倾向于招录已婚已育的劳动者,从而降低用工成本。劳动者因为担心公开自己的婚姻状况会给自己造成求职障碍,所以在求职时隐瞒了自己的婚姻状况。在用人单位发现后,是否可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实践中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入职时在“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一栏做虚假填写,属于向用人单位作了虚假陈述,构成欺诈,劳动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只对与拟任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事项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一般而言与是否胜任工作岗位无关,劳动者对此并不负有告知义务,故而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
【作者观点】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据此,用人单位对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等情况有如实告知义务,而劳动者只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负有如实说明义务。
何谓“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当理解为与拟任岗位的履职能力要求直接相关的各种情况,如学历、资格证书、工作经历、奖惩情况等。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负有如实说明义务。
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一般而言并不会对劳动者的职位胜任情况产生影响,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事实上,企业之所以询问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乃是基于避免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特殊待遇的考虑,从女职工权益保护以及企业的社会义务承担等方面来说,除此之外的目的均是应予否定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
一般情况下,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教育背景、职业资格、工作经验、健康状况等。当然,不同的工作岗位对应的“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有所不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此都要有明确的认识。如果劳动者隐瞒的并非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则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而对于应聘岗位明确要求的实质要件,如必须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必须具有某种职业资格证书、未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等,那么劳动者必须如实告知,不能隐瞒或虚构事实,否则便有可能构成欺诈,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