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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法官枉法裁判不断的的原因是什么?
2015-4-23 18:24:40
覃达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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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海洋
枉法裁判的问题是永恒的,我们国家的任何时候,其枉法裁判的事情一直层出不穷,即便是现在中央要求每一个案件都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公正的情况下,枉法裁判的事情依然不断,不少的法官们已习惯了国家说国家的,我做我的的。
我这样说,绝非虚言,而是铁证如山,这里展示最近二件。有购房户向开发商购房五年未得,开发商无法交付房屋,钱是不退的,如此,购房户诉至法院,但法院竟然仅仅判决退还五年前的购房款了事。如此的判决,其公平公正性何在?购房户五年的利息不赔了?五年购房未得所导致的损失不赔了?开发商使用五年款项而不需要承担欺诈的任何法律责任?本案是昆明市西山区法院所最近刚刚判决的案件,而西山区法院是全国法院司法改革的试点单位。
另一案件。一名服刑人员被判刑进了监狱,还未有一年,这名身强力壮、没有任何病痛的服刑人员就死在了监狱,身上有众多的伤痕,监狱说是上卫生间自己摔倒死的。根据家属的介绍,为了让他自己的亲人在监狱里过得好些,还通过自己的表弟向监狱警察送出了10万元,尽管如此,他的弟弟最后还是死在了监狱里。家属维权的过程中,监狱始终拒绝提供任何录像监控,拒绝赔偿。这位家属走完了全部法律程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是“不予赔偿”。赔偿决定书作出不赔偿决定,这是云南省高院法官的创造。法官们一直以来,都是这样愚弄不懂得也无力维权的当事人的。
……
可以相信,上述二件案件,只要具有基本认知的人都会觉得法院如此判决(或裁定)没有任何的公平性,前者,法官维护的是开发的商欺诈行为,后者法院维护了监狱的犯罪行为,可以说两个案件的判决都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可能具有公信力,其背后一定是金钱或其他的交易,否则为何会作出这样的伤天害理不近人情的判决呢?
这里,肯定又会有所谓法律人指责我不要无事实证据乱说话(表面上可以迷惑一大批的人的),如果大众这样想,那就是上了所谓的混账法律人的当!我要说的是,这样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难道不就是他们黑幕交易的铁证?我是坚定不移地主张可以以法官的判决书来对推定法官是否有与案件一方有黑幕交易的。这个推定一定不会有错。法官如此作出完全违背基本常识的判决,这样的法官哪还具有判案的资格?与其说他们掌握审判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还不如说是他们始终在滥用审判权为自己敛财!
这二个案件只是近期判决的众多案件中很平常的二件。大量的事实说明,枉法裁判行为是极其容易的,法官的权力总是极其任性的。法官所作出的判决,特别是刻意枉法裁判所作出的判决,如果大众对法律毫无所知,是极其容易被迷惑或者愚弄的,法官是最容易利用大众对法律的无知来伪装的一类人。目前的许许多多的案件,法官利用案件来敛财的情况比比皆是。一个案件可以得到一笔好处,一年下来,一个很年轻的法官,也是可以开宝马的,只是不敢显眼而已。社会为何对政法界始终意见极大,为何对司法改革如此期待,原因是是十分清楚的,太多的人都是法官或者其他执法人员的实实在在的受害者,本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力量,却天天制造着社会的不公平,社会风气就是这样一天天被导向坏下去的。
再回到法官为何敢枉法裁判的问题,理由不外乎几个:一是法律确实是一门专业技术知识,天天判案的法官,打着法律的旗号,是很容易击中大众不懂得法律的软肋的,在大众对法官的判决多数处于云里雾里不知所云的情况下(绝大部分当事人仅知道“判决如下”项),哪里招架得住法官们所谓“法律”的愚弄?笔者知道,那些压根儿不知法律这塘深水的人,马上就会天真地问当事人不是请了律师了么?但你想过没有,诺大的中国,真正有几个律师为了当事人去拼法官去得罪法官?律师这个人群鱼目混珠,各自的情况相差极大,不客气地说,更多的律师,就是法官枉法裁判的帮凶,话丑里正。当然,法官是很惧怕那些敢于坚持法律为当事人拼命的律师的,这样的律师很值得人尊敬,但这样的律师,简直就是法官们的眼中钉肉中刺,这样的律师,在整个中国的律师群体中,不会占到10%,而且这部分律师,几乎成为了法律界的另类。大量的律师是,收钱前海口胡言,收钱后有效无效责任尽到,最可耻的的情形是,有出卖当事人的律师。
法官枉法裁判很少有人被界定滥用职权被追究责任,这是法官敢于大胆枉法裁判的极其重要的原因。现实的困境是,如果枉法裁判行为被当事人发现,法官们就会用“各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来搪塞应付,而法律程序往往成为不良法官枉法裁判的保护伞,“我判的不正确你可以上诉”,这句话几乎是法官们清一色的理由,如此一来,法官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行为就变成了法官的运用知识的能力素质问题,法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变成了无需承担责任。法官手法如此,这哪里是一般的当事人所能够去抗争,所能够去据理的。这也是大量的当事人被枉法裁判后,除了能够骂爹娘来泄愤而无任何其他办法的原因,因为被枉法裁判而演变成暴力事件的案件,与整个的枉法裁判案件相比,少之又少,但往往会被宣传为暴力抗法事件。
要解决枉法裁判问题,国家不可谓不动脑筋,但历来对枉法裁判的追责都是雷声大雨点小,对因为枉法裁判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平反更是如此,我们可以这样问:平反的案件中,除了被杀害的所谓的“亡者”回到大众视线,或者因为真凶主动供出的二类情形,有哪一个案件得到了平反?而被追究的包括法官在内的执法司法审判人员,又能够数得出几个人?如此情形,谁都不能保证法官继续枉法裁判的,或者可以说,如果不利用枉法裁判来敛财的法官,那简直就是傻逼!这不能不说是中国的悲哀!
“让每一个案件都要能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公正”,听上去确实是一句很能够笼络人心的豪言壮语,但要能够做到,如果没有国家领导人实实在在的决心和行动,如果没有大众对法律监督参与的强有力的机制保障,如果不实实在在去追究法官的责任,如果不建立法官随时可被告上法庭的机制,如果仅仅靠目前的检察机关来监督,那无异于痴人说梦了,终将只是无法实现的梦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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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海洋
枉法裁判的问题是永恒的,我们国家的任何时候,其枉法裁判的事情一直层出不穷,即便是现在中央要求每一个案件都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公正的情况下,枉法裁判的事情依然不断,不少的法官们已习惯了国家说国家的,我做我的的。
我这样说,绝非虚言,而是铁证如山,这里展示最近二件。有购房户向开发商购房五年未得,开发商无法交付房屋,钱是不退的,如此,购房户诉至法院,但法院竟然仅仅判决退还五年前的购房款了事。如此的判决,其公平公正性何在?购房户五年的利息不赔了?五年购房未得所导致的损失不赔了?开发商使用五年款项而不需要承担欺诈的任何法律责任?本案是昆明市西山区法院所最近刚刚判决的案件,而西山区法院是全国法院司法改革的试点单位。
另一案件。一名服刑人员被判刑进了监狱,还未有一年,这名身强力壮、没有任何病痛的服刑人员就死在了监狱,身上有众多的伤痕,监狱说是上卫生间自己摔倒死的。根据家属的介绍,为了让他自己的亲人在监狱里过得好些,还通过自己的表弟向监狱警察送出了10万元,尽管如此,他的弟弟最后还是死在了监狱里。家属维权的过程中,监狱始终拒绝提供任何录像监控,拒绝赔偿。这位家属走完了全部法律程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是“不予赔偿”。赔偿决定书作出不赔偿决定,这是云南省高院法官的创造。法官们一直以来,都是这样愚弄不懂得也无力维权的当事人的。
……
可以相信,上述二件案件,只要具有基本认知的人都会觉得法院如此判决(或裁定)没有任何的公平性,前者,法官维护的是开发的商欺诈行为,后者法院维护了监狱的犯罪行为,可以说两个案件的判决都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可能具有公信力,其背后一定是金钱或其他的交易,否则为何会作出这样的伤天害理不近人情的判决呢?
这里,肯定又会有所谓法律人指责我不要无事实证据乱说话(表面上可以迷惑一大批的人的),如果大众这样想,那就是上了所谓的混账法律人的当!我要说的是,这样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难道不就是他们黑幕交易的铁证?我是坚定不移地主张可以以法官的判决书来对推定法官是否有与案件一方有黑幕交易的。这个推定一定不会有错。法官如此作出完全违背基本常识的判决,这样的法官哪还具有判案的资格?与其说他们掌握审判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还不如说是他们始终在滥用审判权为自己敛财!
这二个案件只是近期判决的众多案件中很平常的二件。大量的事实说明,枉法裁判行为是极其容易的,法官的权力总是极其任性的。法官所作出的判决,特别是刻意枉法裁判所作出的判决,如果大众对法律毫无所知,是极其容易被迷惑或者愚弄的,法官是最容易利用大众对法律的无知来伪装的一类人。目前的许许多多的案件,法官利用案件来敛财的情况比比皆是。一个案件可以得到一笔好处,一年下来,一个很年轻的法官,也是可以开宝马的,只是不敢显眼而已。社会为何对政法界始终意见极大,为何对司法改革如此期待,原因是是十分清楚的,太多的人都是法官或者其他执法人员的实实在在的受害者,本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力量,却天天制造着社会的不公平,社会风气就是这样一天天被导向坏下去的。
再回到法官为何敢枉法裁判的问题,理由不外乎几个:一是法律确实是一门专业技术知识,天天判案的法官,打着法律的旗号,是很容易击中大众不懂得法律的软肋的,在大众对法官的判决多数处于云里雾里不知所云的情况下(绝大部分当事人仅知道“判决如下”项),哪里招架得住法官们所谓“法律”的愚弄?笔者知道,那些压根儿不知法律这塘深水的人,马上就会天真地问当事人不是请了律师了么?但你想过没有,诺大的中国,真正有几个律师为了当事人去拼法官去得罪法官?律师这个人群鱼目混珠,各自的情况相差极大,不客气地说,更多的律师,就是法官枉法裁判的帮凶,话丑里正。当然,法官是很惧怕那些敢于坚持法律为当事人拼命的律师的,这样的律师很值得人尊敬,但这样的律师,简直就是法官们的眼中钉肉中刺,这样的律师,在整个中国的律师群体中,不会占到10%,而且这部分律师,几乎成为了法律界的另类。大量的律师是,收钱前海口胡言,收钱后有效无效责任尽到,最可耻的的情形是,有出卖当事人的律师。
法官枉法裁判很少有人被界定滥用职权被追究责任,这是法官敢于大胆枉法裁判的极其重要的原因。现实的困境是,如果枉法裁判行为被当事人发现,法官们就会用“各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来搪塞应付,而法律程序往往成为不良法官枉法裁判的保护伞,“我判的不正确你可以上诉”,这句话几乎是法官们清一色的理由,如此一来,法官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行为就变成了法官的运用知识的能力素质问题,法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变成了无需承担责任。法官手法如此,这哪里是一般的当事人所能够去抗争,所能够去据理的。这也是大量的当事人被枉法裁判后,除了能够骂爹娘来泄愤而无任何其他办法的原因,因为被枉法裁判而演变成暴力事件的案件,与整个的枉法裁判案件相比,少之又少,但往往会被宣传为暴力抗法事件。
要解决枉法裁判问题,国家不可谓不动脑筋,但历来对枉法裁判的追责都是雷声大雨点小,对因为枉法裁判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平反更是如此,我们可以这样问:平反的案件中,除了被杀害的所谓的“亡者”回到大众视线,或者因为真凶主动供出的二类情形,有哪一个案件得到了平反?而被追究的包括法官在内的执法司法审判人员,又能够数得出几个人?如此情形,谁都不能保证法官继续枉法裁判的,或者可以说,如果不利用枉法裁判来敛财的法官,那简直就是傻逼!这不能不说是中国的悲哀!
“让每一个案件都要能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公正”,听上去确实是一句很能够笼络人心的豪言壮语,但要能够做到,如果没有国家领导人实实在在的决心和行动,如果没有大众对法律监督参与的强有力的机制保障,如果不实实在在去追究法官的责任,如果不建立法官随时可被告上法庭的机制,如果仅仅靠目前的检察机关来监督,那无异于痴人说梦了,终将只是无法实现的梦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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