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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卷四复习论述题法理备考技巧
2014-4-9 23:58:02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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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在有限的时间里,在2011年司法考试论述题部分拿下一个满意的分数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我们力图给考生一个关于司法考试论述题的宏观图景,使考生做到心中有数,从容应对论述题。要想通过司法考试,在论述题上得到高分,需要我们掌握以下几点:
一、司考卷四论述题出题材料的选择
从近年司法考试论述题真题来看,司法考试论述题的出题材料的选择有以下特点:
1.材料所反映的问题存在一定冲突和对立。从历年试题看,材料或是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2003年第八题“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新举措”、2008年第七题“网络裸聊”),或者是公民等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2004年第七题“邻居之间的纠纷”、2004年第八题“高科技速配优生自动成像系统”、2005年第七题“商场顾客被搜身”、2009年第七题“信用卡透支案”),再或者是司法制度的冲突(2005年第八题“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与我国的司法解释和案例制度”、2006年第六题“民法的适用原则与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2007年第七题甲题“中国古代‘无讼是求’到当代诉讼量激增”)。这些冲突,表面上看涉及的是“自由”与“秩序”之间的价值冲突、不同主体之间“自由”与“自由”的冲突,但从深层次看,其涉及的乃是政府的传统行为模式与法治建设所要求的政府新行为模式之间的“鸿沟”,法律制度与公民能否尊重法律、能否填补法律与生活之间的“鸿沟”。
2.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涉及依法治国内容。从历年论述题的考查情况看,材料如果不存在一定冲突或者对立,那么必然集中在依法治国的主题框架内。如2006年第五题“结合行政许可的案例谈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2007年第七题乙题“依据行政法相关原则分析政府收回土地证的行为”、2008年第一题“从法与政治和法的作用的角度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以及2009年第一题“请结合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的认识”。
二、论述题的复习方法
现在离司法考试时间越来越近,很多考生已经进入集中复习论述题阶段,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前三卷的热度,注意最后一卷与前三卷知识点之间的互补。复习论述题要多关注时事热点,多思考、多讨论,平时多听一些关于司法考试论述题的讲座,与同学之间互相协作,共享资料,保证信息的畅通无阻。考前1至2周内,需要做论述题真题,也可以适当做一些模拟题,但要严格控制时间,将自身置于一种考试状态。
考试答题要注意有逻辑性、层次性,详略得当;尽量使用法言法语,不要过于口语化、通俗化;字迹要工整,同时注意答题速度与答题时间,字数要符合题目要求。要特别注意的是,考完前三卷时,要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迎接第四卷的挑战,踏踏实实考完。
三、司考论述题的解题思路
(一)审题
考生在审材料时要用法律的眼光去分析。司法考试毕竟考的是法律知识,分析的问题是法律问题,所以分析问题时要调动自己的法学知识,用法学的观点去挖掘材料。2009年第七题的答题要求便有“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部门法知识及法理学知识进行论述”。阅卷教师在阅卷时也会重点看考生的法律观点。考生在处理材料时要多从不同部门法的角度去分析问题,得出的结论也应该是带有法律色彩的观点。
(二)立论
论述题的依据有三点:一是材料,二是法学知识,三是题目要求。
1.谈观点必须联系材料。考生谈观点和理由的根据不仅应首先从材料中挖掘出来,而且在谈观点的过程中也要联系材料。
2.立论要依据法律知识,对材料的分析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得出的结论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靠法律越近,文章的“含金量”就越高。得高分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3.立论要依据题目的要求。
立论的要求有四点:一是符合材料体现的法律主旨;二是符合正确的法学理论观点和法律规定;三是符合题目要求;四是立论要有明确的观点。
(三)驳论
驳论点,即抓住荒谬、错误的观点,用正确的道理和确凿的事实,针锋相对地进行批驳,揭示谬论同真理、谎言与事实之间的矛盾,达到明辨是非、澄清认识的目的。这是驳论中最常用、最有效的方法。因为,论点是一篇议论文的“灵魂”、“统帅”,论点一经驳倒,整篇文章也就站不住脚,“溃不成军”了。驳论点,有三种方式:直接反驳。间接反驳。归谬反驳。驳论点,无论采用上述哪种方式,都要注意以下要求:
1.要抓住错误观点的要害。只有抓住要害,才能击中要害。为此,必须在反驳之前对错误观点作认真的分析。
2.要处理好“破”与“立”的关系,在反驳错误观点的同时,要注意确立正确观点。这就是边破边立,先破后立,破立结合。不能只满足于“破”而忘了“立”。
3.要以理服人。反驳不是“吵架”,不能以“骂”代驳,不能搞压服;而要以事实为武器,以正确道理为武器,言之有据,言之成理。这样才能驳的有力,令人信服。
4.要有对象感,区别对待。对不同人的不同的错误观点,反驳时应采取不同的态度。
(四)论点
1.突出论点。论文应该展示自己的观点。因此,肯定什么,否定什么,应观点鲜明,并置于文章的明显位置上,使阅卷者一目了然。
2.总论点与分论点相结合。提出中心论点后,应进行系统全面的论证分析。这就要求将中心论点分解为若干个分论点。需要注意的是,中心论点与分论点之间、分论点与分论点之间不是相互割裂、独立存在的,分论点是从不同侧面或不同层次对中心论点的展示和说明。因此,它们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说明、相互补充的。它们之间往往存在着逻辑上的并存关系、因果关系、层次关系或推导关系,它们应使论证更加全面、更加严谨。
3.总述与分述相结合。论文中既要有分述,又要有总述。分述就是对各个问题或问题的各个局部作透彻、精辟的分析。没有分述,论点难以展开。总述是对各个分述的总体归纳,通过总述,往往可以得出全面、系统、准确的结论。
4.观点与材料不能游离。观点不是臆造出来的,而是通过实际资料的证明、分析得到的。因此,观点必须有材料的支撑,否则,即使观点再新颖也应删去。写作时,要从收集到的大量同类材料中去选择那些最贴切、针对性最强、最有说服力的部分用于论文,这样才能使文章更科学、更有分量。
5.要有严密的逻辑性。论文只有鲜明的观点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严密的逻辑论证。合乎逻辑的论证,才能无懈可击。论证逻辑严密主要表现为:概念的内涵确定,解说清楚,不会造成误解和疑问;对于命题运用的范围,加以严格的限定;中心论点下设的分论点之间要主次分明,层次清楚,避免自相矛盾;论文的结论与论点首尾呼应,要能够自圆其说。
(五)论据论据来源于材料、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和日常有关法律的生活事实。材料中的事实是论证过程中必须联系的论据,这是立论的依据,是阐述观点的依据。因而,材料中的事实是论据的重要来源。引用的法律更是不可辩驳的事实,法律规定最有说服力,是更加直接的论据。法学理论也是重要的论据来源,引用重要的法学理论会增强文章的证明力。日常有关法律的生活事实是例证的来源,事实论据说服力很强。
(六)论证
1.事实论证。只要是真实存在过的事实,无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都可以用来证明,当然需要揭示“事实”何以与“观点”之间有联系。
2.法律论证。内容有两点:一是法律条文,二是法学理论。法律论证是法律分析的重要切入点,司法考试毕竟是考法律知识,所以法律分析与法律引证是论述题的重要内容。
3.事实、道理与法律相结合论证。在司法考试的论述题中往往要将事实论证、道理论证、法律论证相结合,这样的论证浑然一体,会产生较强的说服力。
4.整篇论证与段落论证。文章全篇有大的论证方法,一般是多种论证方法的结合;而段落论证又有具体的论证方法,一般是单一的,当然也有多种方法结合的。另外,文章全篇有总的论点,而段落又有小的分论点,当然分论点是为总论点服务的。一篇文章应该有总的主题思想,也可以有几个主要的并列观点。总之,篇章和段落必须是浑然一体的。
四、司考卷四论述题法理常考知识点提示
根据论述题的出题特点和答题特点,在复习各学科时,应当重点复习的知识点分别为: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近几年来论述题连续出题的热点和常考点,2009年也没有例外。我们相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仍然是2010年论述题考查的重点。
(二)法理学
法理学部分共四章,包括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演进、法与社会。这四章都非常重要,许多论述题的答案都包含在这四章中。在复习过程中,应当注意关注这四章中可能存在理论争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法的本体”部分。如法的概念、法的本质、法的价值(尤其是法的价值冲突)、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尤其是适用法律规则审判可能导致结果严重不公,因而需要适用法律原则进行审判的情形)、法的渊源(尤其是国家法与民间法发生冲突时的处理)、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注意掌握如何对不同案件中所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法律责任(尤其是归责与免责)。
2.“法的运行”部分。如立法(尤其是立法原则)、执法(尤其是法治社会中执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尤其是法治社会中司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尤其是运用不同法律解释方法可能产生不同结果的情形)等。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重点关注我国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存在争议的各种改革措施(如政府评选最差官员、招募讨债高手帮政府讨债、插旗卖广告筹款、监狱设立夫妻同居室、公安局进行命案招标等),并注意根据法学理论知识对各种改革措施进行分析。
3.“法的演进”部分。如法的传统(尤其是中国法的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等。复习好本部分内容,将使考生更容易理解为何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各种有争议的措施,公民权利的保障为何如此困难,尤其是为何我国虽然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但却迟迟无法建立令人满意的法律秩序。
4.“法与社会”部分。如法与科学技术、法与政策、法与道德、法与人权。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注意分析下述问题:社会本身是在不断演进、变化的,而法律相对而言往往比较滞后,因此会出现一些新问题(如“爱情侦探”),在法律上难以解决或者在法律上难以给出比较好的解决方法,此时应当怎么办呢?此类题目,希望考生予以认真揣摩、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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