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1: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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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贾一平) 薛某在结婚之日,请“炮手”燃放?炮助兴,不料飞出的鞭炮将路人的眼睛炸伤。12月20日,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薛某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9462.75元。
  10月26日,是垦利县的薛某结婚的大喜之日,薛某在迎亲时特意安排了两名“炮手”燃放?炮助兴。不想,当一名“炮手”点燃一个两响炮后,该炮却正巧落在行人刘某的脸部,并当场将其左眼炸伤。后经治疗,刘某共花去医疗费等8000余元。在多次与薛某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刘某只好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而本案中由于薛某疏忽大意在燃放礼炮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从而给刘某造成了身体伤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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