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1:4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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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黄勇慷 林荣先) 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无钱谋生想自杀而找人做垫背引发的刑事案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案犯王广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9年3月初,贵州省望莫县农民王广胜千里迢迢到广西那坡县打工谋生,但连续找了几天,也没找到一份工作,身上所带的三百多元钱已经花光了,便想自杀了却一生。然而,他觉得自己这样死去也没意思,最好找一个人作垫背,一起上西天,那才不枉活了那么多年。3月19日上午7时许,王广胜站在那坡县车站附近的河边欲跳河自杀,此时三小学生刚好沿河边往学校走过王广胜旁边,王广胜见走在后面的一小学生即起歹心,就抱起这名小学生丢下河里,接着自己又跟着跳下河里,用手将小学生的头部按下水里面,欲将小学生杀死,这时被及时发现的群众发现将小学生救起,王广胜也被110民警当场抓获。
  经那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该名小学生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经广西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广胜进行司法鉴定——1、精神医学诊断为:(1)酒精性人格改变;(2)反应性抑郁。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王广胜犯罪后在公安机关侦察讯问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由于王广胜患有精神上的疾病,审判机关那坡县人民法院为王某指定了辩护律师。王广胜在开庭审理中沉默不语,其辩护人辩称:王广胜在作案时患有精神病,且属未遂犯,根据法律规定,应给予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王广胜因无钱欲自杀,寻短见前想找一个人作为垫背而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王广胜犯罪后在公安机关侦查讯问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沉默不语,这不影响本案的认定。王广胜犯罪时患有一定的精神病,但尚未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通过鉴定,王广胜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给予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可以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宣判后,王广胜即被释放,但鉴于其神智不清,为了安全起见,那坡县公、检、法三家联合派警不辞千里将王某送回其老家贵州省望谟县由当地司法机关代为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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