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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2014-9-24 22: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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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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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人收到索赔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的规定。
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经过对事故现场的实际查验和对索赔单证的审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按照本法前条规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按照本条规定,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口说无凭引起争议,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一定要以“通知书’的形式,以书面通知索赔申请人。
我们知道,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于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条款具体规定了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在规定风险范围的同时,保险合同还要规定责任免除条款,即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要确定是否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首先就要搞清致损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多种的,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就要看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人承保的保险事故,也就是说保险人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必须与它所承保的危险有因果关系,这也正是保险合同所坚持的近因原则。只有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需要承担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可以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或者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的,就有权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这时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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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人收到索赔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的规定。
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经过对事故现场的实际查验和对索赔单证的审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按照本法前条规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按照本条规定,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口说无凭引起争议,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一定要以“通知书’的形式,以书面通知索赔申请人。
我们知道,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于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条款具体规定了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在规定风险范围的同时,保险合同还要规定责任免除条款,即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要确定是否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首先就要搞清致损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多种的,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就要看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人承保的保险事故,也就是说保险人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必须与它所承保的危险有因果关系,这也正是保险合同所坚持的近因原则。只有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需要承担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可以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或者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的,就有权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这时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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