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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刘宁) 潘强将自己刚购置的一部二手手机送到一家移动电话维修中心去解锁,不料,当他凭该维修中心出具的维修单据去取手机时,却遭拒绝。潘强在无法要回自己手机的情况下,只得将维修中心告上了闸北法院,而让他感到意外的是,法院一审未支持其诉请。潘先生不服,上诉。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潘强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潘强称,2004年11月19日上午10时许,潘强来到本市天目西路188号上海不夜城通信产品交易中心一楼,化了1300元向他人构买了一部型号为x300松下二手手机。由于该手机需解锁,经卖手机的人介绍,潘强与卖手机的人一起来到位于交易中心二楼20号的凌讯移动电话维修中心去解锁。因手机解锁需要一定的时间,该维修中心的工作人员让潘强将手机先放在维修中心处并于次日再来取手机。50元的解锁费是由卖主替潘强支付的。维修中心向潘强出具了一张维修单。 11月20日,潘强如约来取手机,而维修中心的工作人员却称该手机已被他人取走,潘对此表示异议。于是,维修中心工作人员让潘出示维修单并要抢走潘手中的单据,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后交易中心报了警。2005年1月26日,潘先生将凌讯移动电话维修中心告上法院,要求维修中心赔偿松下x300手机折价款1300元。 法庭上,凌讯移动电话维修中心辩称,原告潘先生所称的2004年11月19日上午发生的事实根本不存在。2004年11月20日上午,维修中心的工作人员见潘拿着一张既未盖有维修中心公章,又未有维修中心经办人员签名的单据来索要手机,便质问潘该单据从何而来时,潘却要逃走,后被工作人员抓住,并报了警。同时,维修中心还向法庭提交自己平日使用的维修单,共有三联,第一联是存根、第二联是记帐、第三联是取件单,每份单据上都有经手人的签名或盖章。潘先生所持的维修单据非维修中心出具,维修中心亦未收到潘交付维修的手机。故不同意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潘先生主张将购置的一部手机交凌讯移动电话维修中心去解锁,维修中心出具维修单,后维修中心擅自将该部手机交予他人,而依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潘先生因对其主张的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从潘提供的印有"凌讯移动电话维修中心维修单"的证据来看,该"维修单"上既无维修中心公章、也无维修(解锁)金额的记载及经办人签名,现维修中心对潘先生主张的将手机交给自己解锁的事实明确予以否认。因此,潘先生仅凭该"维修单"作为证据,不足以证明潘将松下x300手机交给维修中心解锁,后维修中心又将该手机擅自交予其他人的事实。为此,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对潘先生要求维修中心赔偿松下x300 手机折价款1300元的诉请,作出不予支持的判决。 潘强对判决不服,上诉市二中院。近日,二中院二审驳回潘强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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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刘宁) 潘强将自己刚购置的一部二手手机送到一家移动电话维修中心去解锁,不料,当他凭该维修中心出具的维修单据去取手机时,却遭拒绝。潘强在无法要回自己手机的情况下,只得将维修中心告上了闸北法院,而让他感到意外的是,法院一审未支持其诉请。潘先生不服,上诉。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潘强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潘强称,2004年11月19日上午10时许,潘强来到本市天目西路188号上海不夜城通信产品交易中心一楼,化了1300元向他人构买了一部型号为x300松下二手手机。由于该手机需解锁,经卖手机的人介绍,潘强与卖手机的人一起来到位于交易中心二楼20号的凌讯移动电话维修中心去解锁。因手机解锁需要一定的时间,该维修中心的工作人员让潘强将手机先放在维修中心处并于次日再来取手机。50元的解锁费是由卖主替潘强支付的。维修中心向潘强出具了一张维修单。
11月20日,潘强如约来取手机,而维修中心的工作人员却称该手机已被他人取走,潘对此表示异议。于是,维修中心工作人员让潘出示维修单并要抢走潘手中的单据,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后交易中心报了警。2005年1月26日,潘先生将凌讯移动电话维修中心告上法院,要求维修中心赔偿松下x300手机折价款1300元。
法庭上,凌讯移动电话维修中心辩称,原告潘先生所称的2004年11月19日上午发生的事实根本不存在。2004年11月20日上午,维修中心的工作人员见潘拿着一张既未盖有维修中心公章,又未有维修中心经办人员签名的单据来索要手机,便质问潘该单据从何而来时,潘却要逃走,后被工作人员抓住,并报了警。同时,维修中心还向法庭提交自己平日使用的维修单,共有三联,第一联是存根、第二联是记帐、第三联是取件单,每份单据上都有经手人的签名或盖章。潘先生所持的维修单据非维修中心出具,维修中心亦未收到潘交付维修的手机。故不同意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潘先生主张将购置的一部手机交凌讯移动电话维修中心去解锁,维修中心出具维修单,后维修中心擅自将该部手机交予他人,而依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潘先生因对其主张的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从潘提供的印有"凌讯移动电话维修中心维修单"的证据来看,该"维修单"上既无维修中心公章、也无维修(解锁)金额的记载及经办人签名,现维修中心对潘先生主张的将手机交给自己解锁的事实明确予以否认。因此,潘先生仅凭该"维修单"作为证据,不足以证明潘将松下x300手机交给维修中心解锁,后维修中心又将该手机擅自交予其他人的事实。为此,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对潘先生要求维修中心赔偿松下x300 手机折价款1300元的诉请,作出不予支持的判决。
潘强对判决不服,上诉市二中院。近日,二中院二审驳回潘强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