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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区倚) 做农活不慎弄伤一只眼睛后,凭空怀疑妻子红杏出墙,宣威一山村老翁不敢报复假想情敌而对其无辜孙儿下手,结果造成年仅2岁的孩童死亡。6月1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备受关注的残害儿童案作出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董有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含已支付的安埋费1.1万元)。 现年75岁的董有超系宣威市得禄乡一山村农民,2007年一天在上山砍柴时不慎弄伤一只眼睛后对老伴开始胡乱怀疑,假想妻子与同村老汉老张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不准妻子去老张家,夫妻为此经常发生争吵。2008年10月2日下午,一直伺机报复“情敌”的董有超发现老张年仅2岁的孙子乐乐(出生于2006年8月,化名)在屋外玩耍,便将孩子哄骗至附近包谷地,残忍地用石块砸死后将尸体放于一棵树下掩盖后逃离现场 。当天下午6点37分,因孩子丢失,乐乐的父母报案后案发。经法医鉴定,乐乐系钝性外力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次日,被告人董有超被民警抓获。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为报复他人,杀死无辜幼儿的后果严重,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积极安埋被害人等情节,法庭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关爱农村老人的心理健康 “莫道桑榆晚,微霞尚满天”,人们常以“最美不过夕阳红”来比喻晚年生活的美好。然而,一种不和谐的社会现象——涉老暴力犯罪屡有发生,给“夕阳”蒙上了一层阴影。老人在人生的暮年堕落成社会的罪人,既严重危害了社会,同时也给家庭、子女及被害人的心灵留下了阴影。 据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分析,涉老暴力犯罪主要有4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制观念淡薄。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基层组织管理职能逐年弱化,普法宣传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形同虚设,加上历来普法的重点一直放在青少年身上,忽视了对老年人的法制教育,特别是偏远农村更是老年人普法的盲区。农村的老年人得不到应有的法治教育,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比较淡薄,出现矛盾纠纷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处理,要么采用过激手段,要么采用得过且过的办法。二是农村老人生活孤独寂寞。俗话说得好,“喧嚣的城市、寂寞的乡村”,对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好、农民缺乏致富门路的地方,青壮年大部分外打工,留下的是老人和妇女、孩子。正因如此,大部分农村老年人终身劳作,忙于家务、农活和照顾孙子孙女,与社会相对脱离,生活过得比较孤独和寂寞,容易产生性格、心理扭曲,从而导致一些社会问题。三是社会关爱不足。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是一个需要特别关爱的群体。因精神与身体功能衰退,老年人的心理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往往表现出固执、偏狭、幼稚、易被激怒的性格特点,在遇到挫折或受到刺激时变得像儿童一样任性和冲动。这种情绪回归现象使老年人在产生人际冲突时牢骚满腹,从而对亲人、对社会、对事物产生不正确的认识。四是“社会化”明显滞后。在现代社会,老年人的社会化与社会发展应是同步的。但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与青少年相比明显滞后,尤其在农村更加突出。由此,容易将老年人推向正常社会化的“角落”之中。当前,国家对保护老年人权益十分重视,在法律、政策等诸多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农村落实得并不好。当前,对老年人的赡养、关爱仍以家庭为主,社会化程度很低,更谈不上对预防老年人犯罪机制的建立和落实。再加上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教育落不到实处,老年人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和开导,从而在预防老年人犯罪上形成了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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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区倚) 做农活不慎弄伤一只眼睛后,凭空怀疑妻子红杏出墙,宣威一山村老翁不敢报复假想情敌而对其无辜孙儿下手,结果造成年仅2岁的孩童死亡。6月1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备受关注的残害儿童案作出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董有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含已支付的安埋费1.1万元)。
现年75岁的董有超系宣威市得禄乡一山村农民,2007年一天在上山砍柴时不慎弄伤一只眼睛后对老伴开始胡乱怀疑,假想妻子与同村老汉老张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不准妻子去老张家,夫妻为此经常发生争吵。2008年10月2日下午,一直伺机报复“情敌”的董有超发现老张年仅2岁的孙子乐乐(出生于2006年8月,化名)在屋外玩耍,便将孩子哄骗至附近包谷地,残忍地用石块砸死后将尸体放于一棵树下掩盖后逃离现场 。当天下午6点37分,因孩子丢失,乐乐的父母报案后案发。经法医鉴定,乐乐系钝性外力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次日,被告人董有超被民警抓获。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为报复他人,杀死无辜幼儿的后果严重,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积极安埋被害人等情节,法庭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关爱农村老人的心理健康
“莫道桑榆晚,微霞尚满天”,人们常以“最美不过夕阳红”来比喻晚年生活的美好。然而,一种不和谐的社会现象——涉老暴力犯罪屡有发生,给“夕阳”蒙上了一层阴影。老人在人生的暮年堕落成社会的罪人,既严重危害了社会,同时也给家庭、子女及被害人的心灵留下了阴影。
据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分析,涉老暴力犯罪主要有4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制观念淡薄。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基层组织管理职能逐年弱化,普法宣传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形同虚设,加上历来普法的重点一直放在青少年身上,忽视了对老年人的法制教育,特别是偏远农村更是老年人普法的盲区。农村的老年人得不到应有的法治教育,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比较淡薄,出现矛盾纠纷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处理,要么采用过激手段,要么采用得过且过的办法。二是农村老人生活孤独寂寞。俗话说得好,“喧嚣的城市、寂寞的乡村”,对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好、农民缺乏致富门路的地方,青壮年大部分外打工,留下的是老人和妇女、孩子。正因如此,大部分农村老年人终身劳作,忙于家务、农活和照顾孙子孙女,与社会相对脱离,生活过得比较孤独和寂寞,容易产生性格、心理扭曲,从而导致一些社会问题。三是社会关爱不足。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是一个需要特别关爱的群体。因精神与身体功能衰退,老年人的心理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往往表现出固执、偏狭、幼稚、易被激怒的性格特点,在遇到挫折或受到刺激时变得像儿童一样任性和冲动。这种情绪回归现象使老年人在产生人际冲突时牢骚满腹,从而对亲人、对社会、对事物产生不正确的认识。四是“社会化”明显滞后。在现代社会,老年人的社会化与社会发展应是同步的。但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与青少年相比明显滞后,尤其在农村更加突出。由此,容易将老年人推向正常社会化的“角落”之中。当前,国家对保护老年人权益十分重视,在法律、政策等诸多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农村落实得并不好。当前,对老年人的赡养、关爱仍以家庭为主,社会化程度很低,更谈不上对预防老年人犯罪机制的建立和落实。再加上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教育落不到实处,老年人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和开导,从而在预防老年人犯罪上形成了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