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2: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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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唐瑜) 杨明与罗安的亲朋好友燃放鞭炮预祝二人生意兴隆,不料,燃放的鞭炮残渣飞起将路过的老太太王珍右眼击伤。日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杨明、罗安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王珍因右眼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种费用共计2万余元。
  2004年12月1日,杨明与罗安合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宇通牌大客车,用于经营泸州至广州的超长客运。8日,杨明与罗安的亲朋好友燃放鞭炮预祝二人生意兴隆。不料,燃放的鞭炮残渣飞起将路过的老太太王珍右眼击伤。杨明当即给付王珍50元让她到泸县兆雅医院检查治疗。泸县兆雅医院检查后,建议王珍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次日,王珍即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其间共产生医疗费3136.32元。后王珍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为此,王老太将杨明、罗安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种费用共计21216.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本案中燃放鞭炮的人无法确定,但燃放鞭炮是为二被告购车而庆贺,二被告允许了该庆贺行为,就应当预见到燃放鞭炮可能存在危险,有义务保障该庆贺行为的安全。但二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王珍右眼受伤,应当对王珍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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