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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龙江与雷济川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的批复 1979-11-0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79]民他字第33号 发布日期:1979-11-05 执行日期:1979-11-05 陕西省高级人院: 你院陕高法民〔1979〕1号对“雷龙江与雷济川房屋回赎”一案的请示报告和一、二审卷宗均已收悉。根据此案的实际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的意见》文件中有关处理房屋典当回赎的原则精神,我们认为对雷龙江与雷济川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但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房屋不予回赎,可让雷济川适当补付雷龙江房价,予以合情合理解决。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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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龙江与雷济川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的批复
1979-11-0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79]民他字第33号
发布日期:1979-11-05
执行日期:1979-11-05
陕西省高级人院:
你院陕高法民〔1979〕1号对“雷龙江与雷济川房屋回赎”一案的请示报告和一、二审卷宗均已收悉。根据此案的实际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的意见》文件中有关处理房屋典当回赎的原则精神,我们认为对雷龙江与雷济川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但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房屋不予回赎,可让雷济川适当补付雷龙江房价,予以合情合理解决。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