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2: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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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9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由于原告不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而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04年7月19日,管某因感觉喉咽部不适到上饶市立医院五官科就诊。主治医生在管某的病历上记录:口因异物不适,进食不畅。诊断为舌根部淋巴滤泡增生。建议微波治疗。管某接受微波治疗后,总感觉咽干不适。同年8月23日上饶市立医院再次给管某做微波治疗,之后管某仍感不适。
  2005年3月11日,上饶市立医院派人陪管某到上海找专家检查,4月14日,管某再次到上海复诊,均无结果。
  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返还在市立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上饶市立医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管某不肯交出有关治病的材料,鉴定无法进行,导致法院无法确认管某现在的症状是微波治疗所致还是病情本身症状。遂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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