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2:3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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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范静) 田女士为保护自家的安全,在公建平台上搭建阳台,而楼上的邻居认为田女士搭建的阳台和防护网影响了自己的安全,遂将田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田女士拆除阳台,恢复原状。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田女士拆除自建阳台,恢复原状。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某小区的原告陈老先生是科学院的一名研究人员,被告即住在陈老先生楼下的田女士是国家某部的总经济师。
  2005年6月中旬,陈老先生发现田女士在其居住的4号楼东南部分的公建平台上私自搭出了阳台,并在阳台四周搭建了防护网。因田女士将原设计的防护窗扩建为阳台,又在阳台上加搭防护网,不但大大超出了自身的使用范围,而且搭出的防护网与4号楼4层原有的防护网相连,对楼上住户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一旦有犯罪分子沿四层的阳台防护网向上攀爬,对楼上未装防护网业主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故陈老先生起诉要求田女士立即拆除私建阳台及阳台外围防护网,恢复建筑原状。
  田女士则辩称,被告的卧室窗临的公建平台上时有楼上抛洒的废弃物,曾有几次扔下来的是啤酒瓶,摔碎后的碎片崩溅到被告家卧室的窗户上,已对被告的正常生活构成极大的安全隐患。被告曾多次与小区的物业公司反映,但均未获得有效解决。后田女士向小区的开发商‘红楼办’和物业公司申请在窗外围建阳台,上述主管部门于2004年11月19日、11月22日作出同意建造阳台的批复。因此,田女士围建阳台已履行了必要的申请审批手续,不属于私自搭建行为。田女士作为临近平台的业主,在时时受到来自楼上的抛洒物的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最基本的生活环境和自身安全。
  法院经审理认为,邻里之间应该和睦相处。田女士在其窗户外平台围建一塑钢阳台有其一定原因,并经过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北京裕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同意。但被告围建的阳台和加搭的防护网不应对相邻住户的居民造成影响。根据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证明,田女士搭建的阳台和加搭的防护网对包括楼上居民陈老先生在内的邻居居住安全构成隐患,致使双方发生矛盾。陈老先生要求田女士拆除自建阳台及阳台外围防护网,恢复建筑原状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庭予以支持。法院故最终判决田女士拆除自建的阳台及阳台外围防护网,恢复建筑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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