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2: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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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郑淑红  孙圣?) 11月8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银行职工冒领储蓄存款、储户要求银行承担责任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中国农业银行象山县石浦支行被判兑付存款近40万元及利息。
  2004年4月初,中国农业银行象山县石浦支行职工胡仁楣代表该银行,通过他人介绍向顾黎明拉存款,由顾黎明将身份证号码告知介绍人,再由介绍人转告胡仁楣。胡仁楣凭借顾黎明身份证号码于2004年4月2日以顾黎明的名义在石浦农行开立储蓄存折,支取方式载明为凭折—凭密,该存折密码为胡仁楣设定。当日,胡仁楣通过介绍人将该存折交付顾黎明。同日,顾黎明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镇海区支行凭该存折存入人民币40万元。同时,胡仁楣通过伪造顾黎明的身份证以顾黎明的名义利用石浦农行的管理漏洞内部偷领了与储蓄存款存折配套的借记卡一张。顾黎明储蓄存款存折内的40万元存款,先后被胡仁楣以“顾黎明”名义,凭借伪造的身份证和内部偷领的借记卡于2004年4月3日在石浦农行冒领25万元,在象山县农行冒领10万元,于2004年4月4日在象山县农行冒领49990元。
  案发后,胡仁楣已被当地警方以涉嫌金融凭证诈骗为由立案侦查。
  顾黎明与镇海农行和石浦农行交涉无果后,以两单位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兑付存款人民币399,990元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
  镇海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作为经济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嫌疑虽有牵连但非同一法律关系。依照最高院规定,本案无须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应当单独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审理。另外,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与犯罪嫌疑人胡仁楣的供述基本一致,本案无须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也不应中止诉讼。
  本案胡仁楣通过他人介绍向原告顾黎明拉存款是代表石浦农行的职务行为。对于储户的原告来说,银行的正式工作人员用该银行真实的存折向原告揽储拉存款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代表银行的经营活动和职务行为,原告基于对代表银行的合同经办人和银行正式工作人员的信赖,接受其代为设置密码,并不改变胡仁楣代表银行与储户即原告签订存款合同的职务行为的性质和身份。
  原告与被告石浦农行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原告通过被告镇海农行将款存入其在被告石浦农行开立的账户,被告石浦农行负有保障原告存款安全之义务。因被告镇海农行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原告仅得向其合同的相对方即被告石浦农行主张权利,故对此诉请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石浦农行及与其有通存通兑关系的债务履行辅助人象山县农行,被胡仁楣通过伪造的身份证和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内部偷领的借记卡冒领了原告顾黎明名下的存款,其所履行的兑付存款行为依法不能构成有效清偿,故被告石浦农行应当按照与原告顾黎明的储蓄存款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按照原告顾黎明的付款要求,履行兑付存款的合同义务。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石浦支行兑付原告存款近40万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镇海农行共同承担兑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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