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2: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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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力) 28岁的湖南人李先生为通过2004年的司法考试,根据北京市丰台区某培训学校的一份《招生简章》来到该学校“包您过关班”参加培训,但他还是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为此,李先生将培训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培训学校退还李先生学费7000元,驳回了李先生的其它诉讼请求。
  原告李先生诉称,2004年4月24日,原告收到北京市丰台区某培训学校发出的《招生简章》。其主要内容为该学校设立司法考试辅导班“包您过关”,现向全国招生,收费为1.1万元(含资料费)。该学校同时承诺:“不过关,全额退学费(不含资料费)”。
  5月13日,原告向该学校汇款1000元,并支付汇款手续费10元,报名参加该学校开办的“包您过关班”。由于入学需要通过水平测试,原告在6月4日报名参加天平400国家司法考试培训中心高级强化脱产班学习,支付了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2004年7月,原告收到该学校寄来的《司考包您过关班》材料。7月25日,原告在长沙参加了入学测试。2天后,原告收到该学校的入学通知。7月27日,原告将学费1万元汇至该学校。7月27日,原告抵达北京昌平,并于次日至9月12日参加了脱产培训。
  2004年12月4日,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原告的司法考试成绩为258分,没有通过。按照该学校“包您过关,成绩公布未过关者一个月内退学费7000元”的承诺,该学校应在2005年1月5日前退还原告李先生的全部学费。原告要求该学校退还学费及赔偿损失,但是,该学校至今没有答复。由于该学校没有实现“包您过关”承诺,为避免损失扩大,2005年4月,原告参加了邵阳市录用国家公务员及邵阳市法院系统录用考试,支付了报名费、交通费和生活费。
  原告认为,被告学校未实际履行包您过关及未过关者退全额学费的约定,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现诉至法院,要求该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赔偿1.1万元;赔偿原告为来京参加培训支付的学费、交通费、生活费等及为避免损失扩大支付的报名费、交通费、生活费等19777元;赔偿原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赔偿原告因诉讼的精神损失费和实际支出费用。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某培训学校辩称,被告方与李先生之间的包您过关培训合同成立且有效。包您过关是被告学校所制定的协议中的选择性条款,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过关,学员交纳的7000元学费及4000元资料费不予退回;二是如果没有过关,分数在240分以上,我们将退还7000元学费,但资料费不予退回。包您过关条款并不存在任何欺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被告方在2004年包您过关班中按照招生简章的内容配置了强大的师资力量和教学、食宿条件,管理严谨,并没有任何违反协议规定的情况。
  李先生为参加被告学校入学考试报LG400强化培训班所造成的损失及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损失,与被告方是否违约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被告方未在2005年1月5日之前退回学费的原因有二:一是李先生未与被告学校签订包您过关协议,被告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二是即使签订协议,也应该由李先生凭正式成绩单和交费收据来校核报成绩。而李先生至迟2005年2月1日才与被告联系,显然李先生有过错在先,而被告并未违反合同约定。请求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该学校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培训合同,但李先生向该学校交纳了学费,该学校对李先生进行了培训。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培训合同已经成立且有效。
  该学校承诺“包您过关,成绩公布未过关者一个月内退学费7000元”,其主要内容应理解为:其一,该学校举办的培训班名称虽为“包您过关”,但参加司法考试后,有通过者,亦可能有未通过者;其二,对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受训人,该学校承诺退还学费7000元,也就是说,该承诺包括了对未通过者的理赔条款。从该学校的承诺来看,该学校在李先生参加培训时,已向李先生明示了可能通过司法考试,也可能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结果,及对未通过者应承担的责任。由此可见,李先生主张该学校构成欺诈,显然不能成立。因李先生未通过司法考试,故该学校应返还其学费7000元。李先生要求该学校赔偿入学考试费用、培训支出、可得利益等,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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