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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芹某、李印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500元。 被告人李芹某、李印某系江西某技工学校学生,均未成年。2008年12月19日,二被告人伙同同校的段某、严某(均另案处理),携西瓜刀至南昌市高新六路实施抢劫。抢走被害人朱某手机一个、银行卡一张,取走现金300元。随后在向被害人罗某实施抢劫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芹某、李印某持刀抢劫他人财物两次,抢劫财物价值746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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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芹某、李印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500元。
被告人李芹某、李印某系江西某技工学校学生,均未成年。2008年12月19日,二被告人伙同同校的段某、严某(均另案处理),携西瓜刀至南昌市高新六路实施抢劫。抢走被害人朱某手机一个、银行卡一张,取走现金300元。随后在向被害人罗某实施抢劫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芹某、李印某持刀抢劫他人财物两次,抢劫财物价值746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