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23 20:36:0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0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原作者:杨垠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笔者按:2004年厦门大学组织博士团进行“再塞上行”的西部地区调查活动,考察了宁夏海原县的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在调研中笔者尤其关注当地法律意识状况,由于受落后的经济状况的制约、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以及教育水平低下和法律教育薄弱的制约,宁夏海原县人民的法律意识水平总体上还比较淡薄,而经验表明了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的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为此应在加快经济发展和逐步提高教育水平的基础上,抓好“一中心、一特色、两基本点”,提高海原县人民法律意识水平,从而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孕育良好的法治环境。
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与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贫穷落后地区的开发乃至现代化建设需要有符合市场规律的法作指引和支撑,已为世界经济发展史所验证。美国在西部开发之初1860年制定的《宅地法》、《树木种植法令》等加速了美国西部经济的发展,意大利1950年的646号法律保障了其南方开发计划的顺利进行,日本1950年《北海道开发法》及其他相关土地开发的基本法促进了经济的开发,这些都是很好的例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提出“西部开发、立法先行”的理论。但我们不能简单认为,目前中国西部只要创制出一整套的法律制度就可以促进经济腾飞。法是活法,它需要人们配合、遵守和贯彻,需要通过具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和保障,而人们的法律意识决定着法的实施过程、法律的实施效果。正确的法律意识有利于坚定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有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积极性,有利于培养人们民主监督的自觉性,从而约束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依法办事,保障法律的良性运作,推动法制建设的进程,尽快实现国家的法治化,进而保障经济的稳步发展。反之,落后的经济状况也会制约当地人民的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和法治建设的开展。
一、海原县经济发展与当地人民法律意识水平的现状
海原县位于宁夏中部干旱带,属黄河中游黄土丘陵沟壑区,地形复杂,地貌类型多样,山地、黄土丘陵、洼地、河谷川地等呈带状交错分布,由于气候干旱,森林覆盖率很低,水土流失严重,自然条件恶劣。海原县有耕地512.3万亩,其中水浇地48万亩,以旱作业农业为主,产量不稳且低,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它是一个以回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聚居县,回族人口占总人口的71%左右。其恶劣的地理环境、众多的民族类型以及民族的、宗教的、传统的文化混合性决定了这样的西部大开发,不应是就单纯的经济发展提供策略,而应是社会结构的全面调整,其中相当重要的是提高当地人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促进当地人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近几年来,海原县有关政府部门对提高当地人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做了许多努力,当地人民对法律的认识有所改观。但与沿海较发达城镇相比,当地人民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在问卷调查及实地访谈中,我们发现当地民众的社会意识中传统的习惯、习俗和宗教思想占有相当比重,绝大多数当地人民在发生纠纷或遇到不公待遇时,或者选择由村里的阿訇出面协调,或者通过上访企望由“清官”来解决,或者通过“关系”或“金钱”来解决,而不愿意采用诉讼途径。我们还看到当地政府办公室里堆放着一打打的信访卷宗,而海原县人民人民法院2003年受理的案件只有996件,这表明当地民众的“官本位”观念较重,而不太信任法律的权威,片面认为权力和金钱作用能超越法律的作用。就司法部门来看,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力量薄弱且学历层次比较低,事业编制的只有47人,其中达到函授本科以上的只有8人。
当地人民法律意识的相对落后与当地的具体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是分不开的,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1、落后的经济状况的制约。当地居民所生活的氛围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自然经济或半自然经济阶段,交易形式的简单性和单一性,钳制了现代化的法律在当地发挥的作用,淡化了法律与人们生活的密切程度,影响了人们接受法律教育的积极性,使得人们缺乏利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当地人民面临的简单的经济关系使他们缺少亲近法律的利益驱动机制,他们所处的利益格局不足以使他们萌生以法维权的强烈意识。而在经济发达地区,存在着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人民所处的经济关系相对复杂,其经济行为的复杂性要求他们更多地依靠法律进行行为预期,这便是经济发达地区人民比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民法律意识高的原因之一。
2、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其一,“厌诉”观念深深地影响着当地人民,时至今日,当地人民惧法尚情、不愿涉诉,把大量的冲突与纠纷交由阿訇、村委会或基层政府,通过法律以外的调解以及根据旧风俗和地方上的意见来解决。其二,当地长期处于自然经济的状态,当外面世界的市场经济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时,这里过的依旧还是“自给自足、大家族”的生活,传统“人情”观念甚强,其必然结果是对人根据与已之亲疏远近区别对待,这不仅直接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工作,也使法律在当地的威性大大降低。其三,中国传统人治、官本位、权或钱大于法的思想使当地民众匮乏法律信仰,法律难以在当地树立起权威性。
3、教育水平低下和法律教育薄弱的限制。应该说通过海原县政府机关的努力,该县的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当地人民的受教育层次和人数比例仍然是比较低的,当地民众对现行法的认知水平差、存在城乡差异,而且他们的商品化、市场化意识较差,缺乏现代契约意识。通过调查比较,笔者发现在县城受教育程度高于乡镇的受教育程度,人们受教育程度越高对法律的了解就越多,越有可能运用法律这一救济武器。
二、提高海原县人民法律意识的思考
海原县人民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是一个需要多种综合因素共同持久作用的过程,海原县应在经济稳步发展和教育水平逐步提高的配合下,抓好“一中心、一特色、两基本点”,推动当地人民法律意识现代化,从而为经济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土壤。
1、“一中心”即以普法宣传教育为中心。现代法律意识是不可能自发形成并发展的,它需要有意识地灌输和培养,针对海原县人民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最直接有效的提高方法是,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借助各种媒介,采用当地居民能够接受和消化的方式,把现代法律意识传送到广大民众中去,努力使他们都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用法。
首先,要有合格的普法工作人员。普法工作人员必须经考核达标,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有过硬的工作作风,会运用多种的疏导教育方法。其次,要有科学的普法教育内容。其内容包括:树立法律权威观念,摒弃“法律虚无论”,坚定法律信仰;倡导权利本位的意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知道如何借助法律来主张权利、保障权利;增强民主监督意识,我们应帮助当地民众确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意识,发挥其在民主选举和监督中的作用;培养生态观念,从可持续发展是为了构建人类持续文明的角度讲,西部文明的构建就是生态文明的构建,保护和加强西部生态系统的生产和更新能力、改善国人的生活品质、为经济发展提供良性的资源支撑将是西部对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最大贡献。西部的开发应本着生态人的意识,以不破坏生态为原则,实现生态退耕规划法治化,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建立协调的生态保护机制。再次,注意普法对象的全面性。具体而言,就是应加强对本地县级以下基层领导干部的普法教育,使领导干部能以身作则,带头学法、守法、护法。应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法律修养,应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事制度的改革,积极开展纠错、先进交流、廉政建设等活动。同时对广大群众展开经常性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最后,要采用多样化、多渠道的普法方式。切实采取多种措施,把法律带入村民家里,使村民学法、懂法和用法。县委、县政府拨调资金组织力量编印以宪法为核心、以与农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规汇编,免费分发给农户。各级各类宣传舆论机关、新闻出版机构结合自身的特点,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出版简明易懂的法律书刊杂志。在县乡两级电视台、广播站开辟依法治县专题节目,联系具体实际编播与当地人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问题。组织文艺人员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编排内容丰富、情节感人的文艺节目,借此宣扬法律。举行大范围的综合性的法律知识竞赛,让人们对法律产生兴趣、关注法律,从而了解乃至运用法律。
2、“一特色”即发挥民族宗法习惯的积极作用。民族宗法习惯是在各自族群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与其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民风习俗等相适应的习惯、村规和宗教教规。由于其贴近群众的日常生活,凝结着民族的心理和情感,它能为民族成员提供一种行为模式,为各成员自觉信仰和遵守,在当地的社会控制中,其作用远远大于法律。为了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中国历代统治者都十分尊重民族特色,注意民族间的差别,据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采取不同形式的变通,从而建立和发展了中国古代民族法制。在当代中国,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国家法律具有普适的效力,但各种民族宗法习惯依旧发挥着法律所无法替代的作用,所以对待当地民族宗法习惯,我们应当采取区别对待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其中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符合人民根本利益且行之有效的规定,应予以肯定并逐渐地吸收进该自治区的特别立法。对与时代不相宜的民族宗法习惯法,我们也不应草率地采用强制的手段一下子取消它,而应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通过适宜的法制宣传教育潜移默化地改变当地人民的传统思维,使其从内心接受、崇敬法律,自愿地放弃落后的民族宗法习惯。
3、“两基本点”即着力于未成年人和外出打工人员的法律教育。第一,重视对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的培养。首先,应让他们认识到学习法律的重要性,使他们把学习法律当作自身的一种强烈需要,将学法的观念从“要我学”转换为“我要学”。其次,妥善处理法律条文教育和法律意识教育的关系。两者关系密切不可割裂,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前者可丰满后者。法律条文的教育是一种行为模式的教育,它告诉未成年人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法律意识的教育则更为深刻,它在告诉未成年人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的同时说明了其中的原由,让未成年人理解法的目的——实现公平和公正,从而使之自觉敬法、守法、用法。再次,采用不同角度、有目的的教育。让学生汲取法理学、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法律知识的营养,比较全面地了解法律。在调研中,笔者发现贾塘中学的法律教育就是一个比较成功的例子。当我们来到贾塘中学的马校长办公室时,看到墙上整齐地陈列着法律知识讲座系列活动图片,他们的普法情况登记表中详细地列明了从1999年到现在的多次面向全体师生的法律教育活动。前任支教队员厦门大学法律系的陈海波给学生带来了生动活泼的法律课堂教学和发人深省的法律知识讲座,对学生法律意识水平提高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第二,加强外出打工人员的法律培训。海原县有10万多农村劳动力,其中有富余劳动力6.5万人,县上把劳务输出确立为一项支柱产业,乡乡设立劳务输出中心,村村都有劳务输出联络员,从事劳务输出整个环节的服务。在此基础上,县劳动部门引导农民发挥各村特色打造劳动力品牌,走出家门收获“铁杆庄稼”。劳务输出,必然要融入到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之中,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打工人员面对着激烈的市场竞争,除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以外,还需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利用法律来引导自己行为从而防患于未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学会寻求适当的法律救济,这样才能保护自己辛勤劳动获得的果实,避免重演打工人员付出劳动却无回报或遭受工伤却无医疗保障的悲剧。所以,当务之急应抓好对外出打工人员的法律培训。笔者认为可实行外出打工人员法律资格证制度。通过规定的法律教育和考核,合格者可取得该证书,否则公安、计生部门不予办理身份证明、流动人口证和计生证等,劳动服务公司也不得输送不合格的打工人员。同时,应发挥当地劳务输出联络员在法律宣传通俗化、普及化和经常化方面的作用,并为外出打工人员及时、尽心地提供法律援助。此外,政法部门应选调出优秀人员组成普法服务队,到新疆、内蒙古、福建、浙江等劳务基地建立法律服务站(点),指导打工人员如何应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注释:
            1.作者系厦门大学2003级国际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2. http://zhongwei.nxnews.net/2/2004-3-31/30000@239.htm
3. 参见2004年1月在海原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海原县人民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4.梁利、李家寿:《偏远地区少数民族法律意识状况的调查与思考》,载《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4期。
5. 王佐龙:《中国西部社会法律意识现状分析及现代培植》,载《青海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6.梁利、李家寿:《偏远地区少数民族法律意识状况的调查与思考》,载《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4期。
7 http://202.100.100.173/Detail.wct?RecID=0&SelectID=1&ChannelID=1649&age=1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