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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思) 随着5.30后中国大陆股市的跌宕起伏,因买卖股票而产生的纠纷也随之发生,日前,北京朝阳法院分别受理了原告于某及王某与被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酒仙桥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两起委托合同纠纷案。 原告于某、王某诉称:2006年6月8日,两原告分别与营业部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两原告在被告处开设证券帐户,委托营业部为其代理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营业部为原告提供的委托方式有柜台委托、自助委托及网上委托,并授权两原告各自设置了网上交易密码。 2007年6月20日14时54分,于某通过网上委托营业部买入47 200股哈空调股票,王某通过网上委托营业部买入哈空调股票32 100元,当时股价为每股16.38元,两原告均委托营业部在16.40元的价位买入该股票,营业部也均确认了该委托。次日该股票上涨,但于某因营业部接受委托后未予其办理成交而损失35 310元,王某因营业部接受委托后未予其办理成交而损失51 920元。故两原告分别诉至法院,要求营业部赔偿其上述经济损失。 目前,此两案尚在审理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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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思) 随着5.30后中国大陆股市的跌宕起伏,因买卖股票而产生的纠纷也随之发生,日前,北京朝阳法院分别受理了原告于某及王某与被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酒仙桥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两起委托合同纠纷案。
原告于某、王某诉称:2006年6月8日,两原告分别与营业部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两原告在被告处开设证券帐户,委托营业部为其代理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营业部为原告提供的委托方式有柜台委托、自助委托及网上委托,并授权两原告各自设置了网上交易密码。
2007年6月20日14时54分,于某通过网上委托营业部买入47 200股哈空调股票,王某通过网上委托营业部买入哈空调股票32 100元,当时股价为每股16.38元,两原告均委托营业部在16.40元的价位买入该股票,营业部也均确认了该委托。次日该股票上涨,但于某因营业部接受委托后未予其办理成交而损失35 310元,王某因营业部接受委托后未予其办理成交而损失51 920元。故两原告分别诉至法院,要求营业部赔偿其上述经济损失。
目前,此两案尚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