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3:1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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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巢时芳  江东梅) 认为是使用了浙江农资集团宁波贸易有限公司某经营部出售的劣质农药,造成自己的105亩晚稻颗粒无收,周某和戴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5万余元。11月1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原告周某和戴某诉称,二原告系水稻种植专业户。2005年夏,二人合作在镇海蟹浦庙戴村、觉渡村、十七房村种植晚稻260多亩。今年9月25日至28日是镇海农科站确定的晚稻防治虫害日,为此,周某与戴某今年9月25日到浙江农资集团宁波贸易有限公司某经营部购买了多效扑虱灵、锐劲特、井冈霉素三种农药。购药当日与次日,周某、戴某按上述农药使用说明的要求,用购置的农药对自已种植的晚稻进行治虫。
  自9月30日起,二人例行对稻田进行观察时,发现情况一天比一天糟糕,到10月8日蟹浦镇农科站人员去稻田察看,晚稻已大批枯死。为此,镇海区植保站、蟹浦镇农科站及庙戴村三部门联合对晚稻的死因进行鉴定,其结论是因使用多效扑虱灵所致。枯塌倒伏的水稻折实面积共105亩。
  周某与戴某认为,自已的晚稻受损,105亩晚稻颗粒无收,直接经济损失15.86万元,是因为使用了被告出售的伪劣农药所致,故要求被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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