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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明 几年前,广州市一群流氓在大街上调戏、侮辱一名怀孕妇女。围观者逾百人,但无人制止。报警电话亭距事件发生地不足百米,但无人报案。 无独有偶,1998年10月份的《法制导刊》中,《该出手时就出手》一文讲述了一件类似的事:三位退伍军人在长途客车上勇敢地与一群持刀歹徒展开激烈搏斗。虽然多名乘客发现自己的衣袋或旅行包被割开,但众乘客及司机、售票员却都袖手旁观,以致众歹徒得以逃脱,至今未被抓获。 犯罪正在发生,无人制止,无人报案…… 鲁迅先生在《〈呐喊〉自序》中描述过一个场景:一个中国人被绑在中间,正要被日军砍下头颅来示众。许多表情麻木的中国人站在周围,“鉴赏”这示众的“盛举”。如果说,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民众的自尊心、荣辱心和爱国心受到严重摧残,面对自己的同胞惨遭屠戮,或已然麻木或敢怒而不敢言。那么今天,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善良的人们,眼见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地行凶作案,又怎能如此麻木不仁,既不制止也不报案,而漠然处之,甚至围而观之呢? 这样的事虽然不是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却也并不少见。虽然有“该出手时就出手”的三位退伍军人,虽然有徐洪刚式的英雄和见义勇为者,但毕竟在很多的时候,没有人站出来;在很多的时候,徐洪刚们站了起来,更多的人却在沉默。他们既不出来制止,也不前去报案,甚至自己的钱包遭窃,自己的孩子被打,也激不起他们站出来的勇气,他们或许在肚子里咕哝几句,或许在事后忿忿不平,“怎么就没有人站出来?为什么犯罪正在发生,无人制止,无人报案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诉讼任务,包括“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但在上述事例中,我们的法律规定却成了一纸空文。是犯罪势力过于猖獗,还是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是世风日下,人心不古,还是道德沦丧?不容置疑,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时表现得的确十分淡薄,在1998年10月19日《法制文萃报》的《母“毒”竟“食”子》一文中,人们虽然无不对残害亲生儿子凶手的常兰英恨之入骨,但谁也没有想到应该诉诸法律。案发三个多月,其夫家以及村里的邻居竟无一人报案,直到电台采访并揭发这一惨案后,仍没有引起太大的反响。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更重要的在于人们内心的秩序和信念!但人们法律意识是如此之淡薄,以致于根本没有想到去寻求法律的帮助,甚至不知道哪些行为是犯罪,哪些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于是,也就无人制止、无人报案了。 解放初期,新中国刚刚建立,百废待兴,法制处于很不完备的状态,可是人们发现犯罪会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加以制止。当时的中国曾出现“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良好治安状况。惩恶劝善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对于那些恃强凌弱、欺压平民、残害百姓的恶行以及入室盗窃、拦路抢劫、杀人放火、绑架强奸等等犯罪行为,人们切齿痛恨。自古以来曾出现过许许多多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惩恶扬善除暴安良的侠客义士,至今为人们所尊崇和称道;当今社会也有一大批徐洪刚式的见义勇为的壮士英雄,令犯罪分子胆寒。但是,与犯罪发生率居高不下相比较,徐洪刚式的壮士英雄还是太少。很多情况下,人们面对歹徒作案却漠然视之,听之任之,致使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社会治安呈现这种令人 担忧的状况,究起根源,恐决非一句“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所能解释明了的,应该说是有者复杂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我中华民族有疾恶如仇、不畏强暴、奋起抗争的积极方面,同时也存在着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一部分人性格上的缺陷,如胆小怕事、苟且偷安等消极方面。新中国成立以后,人们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遗憾的是,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特别是史无前例的十年浩劫中,黑白颠倒,是非混淆,好人挨整,坏人得志,黄钟毁弃,瓦釜雷鸣,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而这种极端反常的局面却又为当时的最高权威所倡导。这就在人们的心灵上留下了难以抹去的阴影,模糊了人们明辨是非的眼睛,严重地挫伤了人们仗义执言、见义勇为的激情和勇气。许多人在与己无关的是非面前态度淡漠了、神经麻木了。这种影响一直延续到今天仍然难以消除净尽。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上下抓经济搞建设,创造了经济发展有史以来从未有过的高速度,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但在某种程度上,却放松了对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视。物质文明的发展和精神文明的滞后已成为不可否认的现实。人们头脑里物质的东西多了,精神的东西少了,丧失了信仰,迷失了方向,许多消极的、腐朽的精神垃圾乘虚而入。他们只考虑自己,不关心别人,只想着发财,不注重道义。这些人在违法犯罪面前,只要不损害自己的利益,甚至损害到自己的利益但不危及人身安全,往往采取避而远之和能忍则忍的态度。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祸不丧身,能忍且忍,成为这些人消极的行为准则,成为他们教育子女的“至理箴言”。这些言行对于制止犯罪无疑是十分不利的。 除了上述种种历史的、社会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些更为现实的、具体的、直接的原因。诸如,有的人畏惧罪犯的猖獗、害怕惹祸上身。他们说:歹徒持刀携枪,我手无寸铁,歹徒成帮结伙,我身孤力单,挺身而出未必能得到群众的援助,制不服歹徒反受其伤害。有的人害怕歹徒报复,他们说:即使当时能制服歹徒,但日后他们或教育释放或刑期届满,必然寻仇报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和伤害。有的人顾虑与歹徒搏斗伤残后的生活保障问题,他们说:不怕歹徒狂,也不怕报复,就怕伤后无钱医,残后无人养,牺牲以后家中老小无人照顾。也有人怀疑公安司法人员的辨别能力,他们说不怕与歹徒搏斗,就怕警方不辩是非,把行凶犯罪与见义勇为一律当作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有这些问题都是既实际又具体的,很值得我们的立法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认真研究,从立法司法执法的角度认真思考,逐一妥善解决,这对发动群众制止犯罪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毫无疑问,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群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仍然是刻不容缓的基本措施。只有迅速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减少乃至杜绝犯罪,制止犯罪也才可能有广泛可靠的群众基础。与此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时立政,因地制策,对那些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愤,不严处不足以震慑犯罪的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应该予以坚决地、沉重地打击,决不可心慈手软姑息养奸,决不能自己束缚自己打击犯罪的手脚。放放纵犯罪,遗患无穷。古人云:“诛一乡之奸,则一乡之人悦;诛一国之奸,则一国之人悦。”毫不留情地镇压那些毫无人道、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是大快人心、大得人心的事,是保持社会稳定必须采取的措施。人们大概不会忘记,建国初期之所以能出现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良好社会状况,与当时法律政策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严厉打击措施是分不开的。 另一方面,要采取具体有效的办法,包括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包括为他们提供负伤后的医疗费用、致残后的生活保障、牺牲后的优抚措施等,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见义勇为者制止犯罪,常常是在贼众我寡、猝不及防的情况下实施的英雄行为。他们不畏强暴,不怕流血牺牲,自觉地挺身而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他们是民族之魂,是忠诚的人民卫士。国家应该对他们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重奖,虽然这不是英雄们的初衷,但却是完全必要的,也是顺民心合民意的。我们不能让英雄们既流血又流泪!此外,将对见义勇为的英雄们的重奖与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重罚相结合,惩恶扬善、赏罚严明,则社会风气必将好转,正气将形成主流,正不压邪的反常现象也将为之改观。 此外,还要继续深入地进行反腐倡廉,纯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公安司法人员的队伍;大力发展经济,特别是不发达地区的经济,为农村剩余力和下岗工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缩小贫富差距;加强城乡流动人口的管理控制;建立健全基层治安保卫组织,让更多的人参与预防和制止犯罪;对劳改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法治教育,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把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对中小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和经常性的道德品质教育等等。 总之,减少犯罪,预防犯罪,制止犯罪是一个复杂的需要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不是做好一两项工作就可以奏效的,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见效的。但是,只要大家同心协力,不观望,不等待,不消极埋怨,每个人都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一个为人们所留恋所怀念的解放初期那样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必将重新出现。到那时犯罪将会很少发生,即使发生也会有人制止,有人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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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明
几年前,广州市一群流氓在大街上调戏、侮辱一名怀孕妇女。围观者逾百人,但无人制止。报警电话亭距事件发生地不足百米,但无人报案。
无独有偶,1998年10月份的《法制导刊》中,《该出手时就出手》一文讲述了一件类似的事:三位退伍军人在长途客车上勇敢地与一群持刀歹徒展开激烈搏斗。虽然多名乘客发现自己的衣袋或旅行包被割开,但众乘客及司机、售票员却都袖手旁观,以致众歹徒得以逃脱,至今未被抓获。
犯罪正在发生,无人制止,无人报案……
鲁迅先生在《〈呐喊〉自序》中描述过一个场景:一个中国人被绑在中间,正要被日军砍下头颅来示众。许多表情麻木的中国人站在周围,“鉴赏”这示众的“盛举”。如果说,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民众的自尊心、荣辱心和爱国心受到严重摧残,面对自己的同胞惨遭屠戮,或已然麻木或敢怒而不敢言。那么今天,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善良的人们,眼见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地行凶作案,又怎能如此麻木不仁,既不制止也不报案,而漠然处之,甚至围而观之呢?
这样的事虽然不是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却也并不少见。虽然有“该出手时就出手”的三位退伍军人,虽然有徐洪刚式的英雄和见义勇为者,但毕竟在很多的时候,没有人站出来;在很多的时候,徐洪刚们站了起来,更多的人却在沉默。他们既不出来制止,也不前去报案,甚至自己的钱包遭窃,自己的孩子被打,也激不起他们站出来的勇气,他们或许在肚子里咕哝几句,或许在事后忿忿不平,“怎么就没有人站出来?为什么犯罪正在发生,无人制止,无人报案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诉讼任务,包括“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但在上述事例中,我们的法律规定却成了一纸空文。是犯罪势力过于猖獗,还是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是世风日下,人心不古,还是道德沦丧?不容置疑,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时表现得的确十分淡薄,在1998年10月19日《法制文萃报》的《母“毒”竟“食”子》一文中,人们虽然无不对残害亲生儿子凶手的常兰英恨之入骨,但谁也没有想到应该诉诸法律。案发三个多月,其夫家以及村里的邻居竟无一人报案,直到电台采访并揭发这一惨案后,仍没有引起太大的反响。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更重要的在于人们内心的秩序和信念!但人们法律意识是如此之淡薄,以致于根本没有想到去寻求法律的帮助,甚至不知道哪些行为是犯罪,哪些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于是,也就无人制止、无人报案了。
解放初期,新中国刚刚建立,百废待兴,法制处于很不完备的状态,可是人们发现犯罪会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加以制止。当时的中国曾出现“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良好治安状况。惩恶劝善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对于那些恃强凌弱、欺压平民、残害百姓的恶行以及入室盗窃、拦路抢劫、杀人放火、绑架强奸等等犯罪行为,人们切齿痛恨。自古以来曾出现过许许多多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惩恶扬善除暴安良的侠客义士,至今为人们所尊崇和称道;当今社会也有一大批徐洪刚式的见义勇为的壮士英雄,令犯罪分子胆寒。但是,与犯罪发生率居高不下相比较,徐洪刚式的壮士英雄还是太少。很多情况下,人们面对歹徒作案却漠然视之,听之任之,致使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社会治安呈现这种令人 担忧的状况,究起根源,恐决非一句“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所能解释明了的,应该说是有者复杂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我中华民族有疾恶如仇、不畏强暴、奋起抗争的积极方面,同时也存在着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一部分人性格上的缺陷,如胆小怕事、苟且偷安等消极方面。新中国成立以后,人们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遗憾的是,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特别是史无前例的十年浩劫中,黑白颠倒,是非混淆,好人挨整,坏人得志,黄钟毁弃,瓦釜雷鸣,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而这种极端反常的局面却又为当时的最高权威所倡导。这就在人们的心灵上留下了难以抹去的阴影,模糊了人们明辨是非的眼睛,严重地挫伤了人们仗义执言、见义勇为的激情和勇气。许多人在与己无关的是非面前态度淡漠了、神经麻木了。这种影响一直延续到今天仍然难以消除净尽。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上下抓经济搞建设,创造了经济发展有史以来从未有过的高速度,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但在某种程度上,却放松了对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视。物质文明的发展和精神文明的滞后已成为不可否认的现实。人们头脑里物质的东西多了,精神的东西少了,丧失了信仰,迷失了方向,许多消极的、腐朽的精神垃圾乘虚而入。他们只考虑自己,不关心别人,只想着发财,不注重道义。这些人在违法犯罪面前,只要不损害自己的利益,甚至损害到自己的利益但不危及人身安全,往往采取避而远之和能忍则忍的态度。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祸不丧身,能忍且忍,成为这些人消极的行为准则,成为他们教育子女的“至理箴言”。这些言行对于制止犯罪无疑是十分不利的。
除了上述种种历史的、社会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些更为现实的、具体的、直接的原因。诸如,有的人畏惧罪犯的猖獗、害怕惹祸上身。他们说:歹徒持刀携枪,我手无寸铁,歹徒成帮结伙,我身孤力单,挺身而出未必能得到群众的援助,制不服歹徒反受其伤害。有的人害怕歹徒报复,他们说:即使当时能制服歹徒,但日后他们或教育释放或刑期届满,必然寻仇报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和伤害。有的人顾虑与歹徒搏斗伤残后的生活保障问题,他们说:不怕歹徒狂,也不怕报复,就怕伤后无钱医,残后无人养,牺牲以后家中老小无人照顾。也有人怀疑公安司法人员的辨别能力,他们说不怕与歹徒搏斗,就怕警方不辩是非,把行凶犯罪与见义勇为一律当作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有这些问题都是既实际又具体的,很值得我们的立法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认真研究,从立法司法执法的角度认真思考,逐一妥善解决,这对发动群众制止犯罪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毫无疑问,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群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仍然是刻不容缓的基本措施。只有迅速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减少乃至杜绝犯罪,制止犯罪也才可能有广泛可靠的群众基础。与此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时立政,因地制策,对那些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愤,不严处不足以震慑犯罪的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应该予以坚决地、沉重地打击,决不可心慈手软姑息养奸,决不能自己束缚自己打击犯罪的手脚。放放纵犯罪,遗患无穷。古人云:“诛一乡之奸,则一乡之人悦;诛一国之奸,则一国之人悦。”毫不留情地镇压那些毫无人道、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是大快人心、大得人心的事,是保持社会稳定必须采取的措施。人们大概不会忘记,建国初期之所以能出现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良好社会状况,与当时法律政策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严厉打击措施是分不开的。
另一方面,要采取具体有效的办法,包括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包括为他们提供负伤后的医疗费用、致残后的生活保障、牺牲后的优抚措施等,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见义勇为者制止犯罪,常常是在贼众我寡、猝不及防的情况下实施的英雄行为。他们不畏强暴,不怕流血牺牲,自觉地挺身而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他们是民族之魂,是忠诚的人民卫士。国家应该对他们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重奖,虽然这不是英雄们的初衷,但却是完全必要的,也是顺民心合民意的。我们不能让英雄们既流血又流泪!此外,将对见义勇为的英雄们的重奖与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重罚相结合,惩恶扬善、赏罚严明,则社会风气必将好转,正气将形成主流,正不压邪的反常现象也将为之改观。
此外,还要继续深入地进行反腐倡廉,纯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公安司法人员的队伍;大力发展经济,特别是不发达地区的经济,为农村剩余力和下岗工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缩小贫富差距;加强城乡流动人口的管理控制;建立健全基层治安保卫组织,让更多的人参与预防和制止犯罪;对劳改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法治教育,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把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对中小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和经常性的道德品质教育等等。
总之,减少犯罪,预防犯罪,制止犯罪是一个复杂的需要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不是做好一两项工作就可以奏效的,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见效的。但是,只要大家同心协力,不观望,不等待,不消极埋怨,每个人都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一个为人们所留恋所怀念的解放初期那样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必将重新出现。到那时犯罪将会很少发生,即使发生也会有人制止,有人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