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49:3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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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审批的,起草单位应当预评估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6月14日,《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到7月14日。
  去年8月,广东省被国务院确定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试点,这让今年被列为省人大立法项目之一的《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条例》备受瞩目。今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曾说,要通过立法,“把行政审批的权力关进法规的笼子。不是哪个部门想设就设,要让公众先评判”。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统一管理。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行政审批在同一行政机关内实行—受理—审查—决定的办理制度,不得重复受理、多次审查。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和对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进行管理监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规定,下列事项不得设定行政审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建立联审联办机制
  重大事项集体审查是《条例》的另一个亮点。“对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调查、论证、听证、咨询或者专家评审等方式听取意见,并通过集体审查的方式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审批需要联合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办结,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同一行政审批事项依法需要由同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办理的,应当建立联审、联办机制。
  公民法人组织可评价
  《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评价制度,分为审批评价和社会评价。
  审批评价是指行政审批的设定机关应当对其设定的行政审批进行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进行评价。
  社会评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向行政审批的设定机关、实施机关或者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评价结果运用方面,经评价需要调整行政审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调整,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设定该行政审批的规定。
  《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行政审批实施和管理监督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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