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4 16:47: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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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注:本函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的回复。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十五
法律援助公函(转交申请)
援转函字[ ]第 号

本中心(处)于 年 月 日收到贵单位转来的
(申请人) 一案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本中心(处)认为符合下列第 种情形:
1.申请人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2.申请人 不符合 的规定,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特此函告。

(公章)
年 月 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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