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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54:4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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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冤错案件平反后不补发工资问题的复函
1963-12-0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3-12-06
执行日期:1963-12-06
黑龙江省高级人院:
你院〔63〕黑法行字第190号关于冤狱补助费问题的请示已收阅。关于冤错案件平反后,是否补发工资问题,应按财政部1963年3月26日〔63〕财文行字第216号给你省财政厅的复函精神执行,即一律不补发工资,但对生活上确有困难者,可酌情给予补助和救济。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应通过说服教育加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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