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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国外华侨委托他人出售国内房屋的公证认证手续问题的复函 1963-06-2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3-06-28 执行日期:1963-06-28 广东省高级人院: 你院(63)法行字第49号函悉。 关于我旅居国外的华侨,委托国内的亲属或朋友,出售其在广州房屋的公证问题,应由华侨在国外办妥公证认证手续后,寄回国内使用,我公证机关不宜直接受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
2403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国外华侨委托他人出售国内房屋的公证认证手续问题的复函
1963-06-2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3-06-28
执行日期:1963-06-28
广东省高级人院:
你院(63)法行字第49号函悉。
关于我旅居国外的华侨,委托国内的亲属或朋友,出售其在广州房屋的公证问题,应由华侨在国外办妥公证认证手续后,寄回国内使用,我公证机关不宜直接受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