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外事机关代转外侨各项证明书工本费的汇费问题的函 1964-01-2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 发布日期:1964-01-22 执行日期:1964-01-22 各高级人院: 据外交部领事司反映,有的法院为外侨出具死亡证明书,经外交部领事司代收、代汇工本费时,不允许领事司扣除汇费。经研究,外事机关代转外侨各项证明书工本费的汇费,不应由外事机关垫付,应当在工本费内扣除,公证机关或法院,必须按工本费原数开给收据,并在收据存根上注明工本费内扣除汇费若干,以备查考。 上述办法,请转知所属公证机关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 |
24033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外事机关代转外侨各项证明书工本费的汇费问题的函
1964-01-2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
发布日期:1964-01-22
执行日期:1964-01-22
各高级人院:
据外交部领事司反映,有的法院为外侨出具死亡证明书,经外交部领事司代收、代汇工本费时,不允许领事司扣除汇费。经研究,外事机关代转外侨各项证明书工本费的汇费,不应由外事机关垫付,应当在工本费内扣除,公证机关或法院,必须按工本费原数开给收据,并在收据存根上注明工本费内扣除汇费若干,以备查考。
上述办法,请转知所属公证机关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