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3: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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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法) 初三学生王某因为通宵上网被老师批评后,从学校教学楼跳下,造成伤残,后王某以学校存在过错为由,将学校诉至法院,索赔8万。10月18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王某要求郧县实验中学赔偿其损失8万元的诉讼请求。
  王某系郧县实验中学初中三年级学生。2003年12月16日晚,王某在郧县一家网吧通宵上网。老师知道后,让王某回家休息。12月19日,王某回校上课。老师对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他写一份书面检查,保证改掉恶习,不违反校规,搞好学习。
  王某回到教室后,在笔记本上给家人写了一份遗书,同时又给同学写了一份遗书,两份遗书均表明了轻生的念头。中午放学后,其他学生都去吃饭时,王某从五楼教室的走廊坠下。经鉴定,王某遗留七级伤残,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
  王某认为自己坠楼是由于学校存在过错,是变相体罚造成的,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其损失8万余元。
  郧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其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离校彻夜上网,学校对其批评教育是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正当行为。王某不能正确对待人生和生命,不能正确对待学校的批评和教育,厌恶学习和生活,继而产生轻生的念头,并造成严重伤残的后果,应负全部责任。十堰市中院遂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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