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3: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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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史艳菲)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学员诉北京外国语大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外国语大学赔偿原告轩先生经济损失1万元。
  埃克斯-马赛班留学项目是北京外国语大学与法国埃克斯-马赛法律、经济与科技大学的协议合作项目,两校共同对参加该项目的中国学生进行为期2年的法语技能培训,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生可获得北京外国语大学和埃克斯-马赛法律、经济与科技大学共同签发的《高级法语毕业证书》,同时正式注册到埃克斯-马赛法律、经济与科技大学相关专业学习。
  2004年9月,轩先生参加了埃克斯-马赛班留学项目,并与北京外国语大学签订《协议书》,约定北京外国语大学负责对轩先生进行法语强化培训,并在其通过法国驻华使馆组织的TEF法语水平测试后,负责为其办理埃克斯-马赛法律、经济与科技大学的预注册手续。轩先生同时向北京外国语大学交纳了培训费3.5万元。此后,轩先生在北京外国语大学完成了培训的全部课程,并参加TEF法语水平测试,取得了合格成绩,但埃克斯-马赛法律、经济与科技大学却以其年龄偏大不符合法国大学本科的年龄限制,且学历材料有问题为由,拒绝了其留学申请。轩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北京外国语大学返还培训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埃克斯-马赛班留学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北京外国语大学与轩先生签订的《协议书》规定,北京外国语大学负有对轩先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帮助轩先生进入埃克斯-马赛法律、经济与科技大学学习的义务。北京外国语大学未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轩先生,导致轩先生由于不具备相关条件而被埃克斯-马赛法律、经济与科技大学拒绝录取,显然被告对招生录取条件未履行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轩先生已经完成了北京外国语大学的法语技能培训,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其未及时、准确提交证明文件,亦应承担一定责任。鉴于轩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具体经济损失数额,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义务履行情况及轩先生交纳培训费用的具体数额等情况后,做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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