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23 20:41:1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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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贺兰

和谐社会是有史以来,中国人民特别向往的理想社会。所谓“政通人和”、“和气生财”、“家和万事兴”,不知凝结了多少人的梦想。“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更是人生智慧的总结。 中国传统社会注重以道德教化人们注重理性,讲究诚信,提倡宽容,营造“和谐”环境。“礼之用,和为贵”。 现代社会存在复杂的社会分工,仅仅凭借“德”与“礼”,不足以建构一个和谐的社会,所以现代社会强调法治,注重用法律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和社会冲突。民法作为“民”与“民”之间关系的基本法,主要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在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过程中,无疑有作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民法的公平要求与和谐社会
公平是法的普遍价值,并不独民法。然民法关于平等人身和财产的规定,是法的公平价值的核心体现。在经济尚不发达、政治尚不民主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一种差序的平等,这种不同阶层之间的等级平等,要求人们各安其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实现社会和谐,但并不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从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来说,那里每一个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在那里,每个人的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共产党宣言》)。在这个人类社会的进程中,公平的观念在每一时期并不相同,公平的观念与社会的发展阶段有关系,符合社会发展的就是公平。平等则是希望社会发展的成果能及时反映在社会成员身上,要求同等对待。民法正是这样的产物,在专制和不发达的社会,是没有民法的,即使有民法也是不发达的。
民法宣扬的是人身和财产的平等,它希望能在社会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反映人们的公平需要。民法对公平原则的规定通过两种方式,一是确认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尊重公民在法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和对行为方式的选择自由,要求每个公民平等地对待他人,并平等地对待自己;二是在人际交往和权利交易中,以公平为根本要求。民法的公平要求,是法的公平价值和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它以法律的形式反映了社会现实的公平需要,因而是公民之间和谐的最佳法律保障。
中国是一个长期奉行封建统治的国家,等级观念、特权观念、长官意识、官本位思想盛行,这些观念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与已经发展和变动的社会不相适应。在中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正确体现公平的要求,规范人与人之间的适当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将决定该法典的优劣和成败,并直接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民法的诚信原则与和谐社会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兴”。真诚、守信,是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奉行的道德原则,中国古人把“仁、义、礼、智、信”作为做人的根本,西方自然法学家把诚信当作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实际上是公平原则的进一步要求,要求社会主体在从事社会活动中,要做到恪守诺言,讲求信用,诚实不欺,以信为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法律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诚信原则的最大特点是具有补充法律缺漏的功能。这种补充法的功能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或是法律虽有明文规定,但如果适用该法会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更为明显。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多把诚信作为“帝王条款”规定。《法国民法典》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 ;《德国民法典》将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强行性规范规定,并扩大到一切债的关系中;《瑞士民法典》规定,“任何人行使任何权利,或履行义务,均应以诚实信用为之”; 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在债的履行中,债务人应当尽善良家父般的勤谨注意”。在英美法系国家,诚信是通过法律衡平的方式确立的,诚信原则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衡平法,随着法律的发展,英美法系国家也注重在法典中规定诚信原则。《美国统一商法典》总则中规定,“诚实信用是指在相关的行为或交易中忠于事实真相”。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也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虽然诚信自古以来就是人们立身处事之本,治国为政之道,近年来却因一些人的道德沦丧,社会上出现了信用危机。办假证、做假账、说假话,各种欺诈失信大行其道;偷税、骗汇、走私,各种伪劣产品泛滥成灾;欺下瞒上、假公济私、虚报瞒报,一些地方的政府也因为不履行执政承诺失信于民。社会信任的缺失直接造成社会的不和谐,这些都要求立法者把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进一步具体化,甚至把它上升为宪法原则。
三、民法的公序良俗观念与和谐社会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指公共秩序,是国家和社会的一般利益;良俗,即善良风俗,一般指国家和社会的存在及发展所必要的良好道德,是一定社会所信仰的起码伦理要求。在奉行德治、礼治的国家里,公序良俗始终是法的重要内容,或者直接把它当法来对待。在崇尚绝对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国家中,公序良俗不过是对契约自由原则作例外的限制,其适用范围较窄,并没有占据重要地位。随着自由主义受到批判,国家干预的加强,在个人自由必须服从于社会正义和社会公益的法律思想影响下,公序良俗原则得到重新的价值评估,其维护国家社会利益以及良好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使得它成为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当今,公序良俗已成为支配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在契约自由、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私力救济、法律行为解释等方面,均属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支配范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德国、日本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都对公序良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德国有关判例把公序良俗表述为“一切公平和正义的思想者之礼仪感”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里的社会公德和社会经济秩序也有公序良俗的含义。
尊重公序良俗是我国传统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用社会中自然生成的善良风俗规范人的行为比国家强制力管理成本低。在新时期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举措中,弘扬民族文化,继承我国历史上的善良风俗和优秀民族习惯,对于法制建设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实际上,和谐社会的观念本身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风俗。
总之,民法作为公民之间关系的基本法,其力图规范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准则,将维护和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也应该贯彻和谐社会的思想,成为中华文明复兴的伟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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