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3: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4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10月18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王某在校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每月向儿子支付生活费150元。
  王某原系河南某大学教师,2003年9月,法院判决准予其与妻子刘某离婚,其婚生子由刘某抚养。由于王某当时月工资为1818.50元,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30元,并对家庭共有财物进行了分配。
  今年7月8日,王某报考上海某大学博士研究生被录取后,以无任何收入为由提起诉讼,称学费和生活费不堪重负且体弱多病,要求法院变更抚养费为每月50元。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有钱上学读博士,说明他有较多的积蓄,应当有钱养孩子。原告作为成年人,选择去攻读博士就应当预见到今后收入的减少。他能花去大量金钱去提高自己的身价、看病、帮助别人,就应当有钱来抚养自己的孩子。
  另外,刘某认为读研究生时国家都发有补助,并不像原告说得那么困难。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涧西区法院针对原告攻读博士期间没有工资,而又不能明显影响被告生活这一现实问题,根据被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认为原告在读博期间可以适当减少每月支付给儿子的生活费,改为每月向儿子支付150元生活费。
  因此,依照规定,涧西区法院判决原告王某在校读博士研究生期间,每月向儿子支付生活费150元。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