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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逸馨) 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6岁儿童晓勇(化名)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晓勇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原告晓勇诉称,2004年6月27日9时40分,原告从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已开裂的护网进入城铁线路,被由龙泽站驶往西二旗站的城铁2039次列车剐伤,造成原告右眼失明、脑挫裂伤、右额骨开放凹陷性骨折等症。原告认为,自己受伤是由于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及时维修开裂的护网造成的,被告应赔偿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公司为防止城市铁路列车在运行中发生安全事故,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安全保障措施,其中包括在城铁地外运行区段的两侧全部设置铁艺封闭防护网,使社会车辆或人员无法直接进入到列车运行区段。被告公司并委托北京市地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地铁进行维护、维修工作。被告公司已尽到并完成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及注意义务。原告系未成年人,如果原告父母在其身边,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原告的父母应承担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27日9时40分许,原告晓勇和张某、赵某行至城市铁路13号线龙泽站至西二旗站区间的K16公里处,从开裂的防护网进入城铁线路,爬上路基边坡,在轨道线路边玩耍时,适逢由龙泽站驶往西二旗站的城铁2039次列车通过,列车右侧受流器先后将晓勇、张某的头部和胸部剐伤,致晓勇右眼失明,伤残程度为八级。 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尽到并完成了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及注意义务问题。根据查明事实来看,原告能够轻易进入城铁线路,说明被告采取的阻止他人进入城铁这种高速运输现场的措施不力,因此才有路人包括原告轻易进入的事实,被告未尽到并完成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及注意义务。因为被告在安全保障及注意义务问题上有漏洞,未能够起到有效的安全作用,因此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故被告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系未成年人,原告监护人负有保护原告不受伤害之责。因原告监护人疏于对原告的监护,故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晓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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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逸馨) 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6岁儿童晓勇(化名)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晓勇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原告晓勇诉称,2004年6月27日9时40分,原告从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已开裂的护网进入城铁线路,被由龙泽站驶往西二旗站的城铁2039次列车剐伤,造成原告右眼失明、脑挫裂伤、右额骨开放凹陷性骨折等症。原告认为,自己受伤是由于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及时维修开裂的护网造成的,被告应赔偿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公司为防止城市铁路列车在运行中发生安全事故,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安全保障措施,其中包括在城铁地外运行区段的两侧全部设置铁艺封闭防护网,使社会车辆或人员无法直接进入到列车运行区段。被告公司并委托北京市地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地铁进行维护、维修工作。被告公司已尽到并完成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及注意义务。原告系未成年人,如果原告父母在其身边,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原告的父母应承担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27日9时40分许,原告晓勇和张某、赵某行至城市铁路13号线龙泽站至西二旗站区间的K16公里处,从开裂的防护网进入城铁线路,爬上路基边坡,在轨道线路边玩耍时,适逢由龙泽站驶往西二旗站的城铁2039次列车通过,列车右侧受流器先后将晓勇、张某的头部和胸部剐伤,致晓勇右眼失明,伤残程度为八级。
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尽到并完成了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及注意义务问题。根据查明事实来看,原告能够轻易进入城铁线路,说明被告采取的阻止他人进入城铁这种高速运输现场的措施不力,因此才有路人包括原告轻易进入的事实,被告未尽到并完成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及注意义务。因为被告在安全保障及注意义务问题上有漏洞,未能够起到有效的安全作用,因此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故被告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系未成年人,原告监护人负有保护原告不受伤害之责。因原告监护人疏于对原告的监护,故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晓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