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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3:4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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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朱登博) 10月12日,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了2个月大的婴儿刘方方状告个体医生肖玉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方方系2个月大的婴儿,被告肖玉系该村个体医师。原告的代理人诉称,2005年2月14日,原告因有病咳嗽到被告的个体诊所医治,被告让原告服用贵州神奇枇杷止咳颗粒。原告服用后出现中毒现象并多次停止呼吸。后来原告到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五五医院紧急抢救,住院11天,付出医疗费用1664.57元。经该院诊断,原告患有脑缺氧综合症,原因为贵州神奇枇杷止咳颗粒含有罂粟壳成份,属婴儿禁用药品。被告对原告的诊治行为有明显的过错,应当对原告因罂粟壳中毒而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被告为原告开具的贵州神奇牌枇杷止咳颗粒是经国家批准生产的止咳化痰用药。原告患有咳嗽病症,被告严格按照该药的说明书嘱咐原告监护人每次的用药量为每包的1/16。被告的治疗行为并无过错。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五五医院在未对原告的体液进行任何医学化验的情况下,就断定原告患有罂粟壳中毒症,属主观臆断,没有科学根据,其关于罂粟壳中毒的诊断结论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假设原告确实患有罂粟壳中毒症,原因应是原告的监护人擅自改变被告所嘱咐的用药量所致,与被告的治疗行为并无因果关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神奇牌枇杷止咳颗粒说明书中并未注明该药被禁止适用婴儿。被告让原告服用该药并声明了用量酌减为每次每袋的1/16,被告的行为与说明书的要求并无不符。军医陈某在未对原告的体液实施任何仪器检测的情况下作出的原告患有罂粟壳中毒症结论仅仅是主观判断,缺乏科学根据和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综上所述,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诊治行为有过错且原告患罂粟壳中毒和脑缺氧综合症与被告的诊治行为有因果关系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不能采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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