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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005年-2011年司法考试法律职业道德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2014-4-8 06:00:50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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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2011年)
83.72岁村民甲以其子乙长期不提供衣食、不送医院治病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乙履行赡养义务。为宣传法律,教育群众,法院决定将该案在当事人所在村庄公开审理,村民均可旁听。乙提出法院侵犯其隐私,剥夺其司法民主方面的有关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一多选第83题)
A.司法民主要求所有案件均应无例外公开审理,以促进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
B.法院就地审理体现了司法目的民主,体现司法为民理念
C.法院公开审判遵循了司法公开制度的规定,符合司法程序民主要求
D.法院就地审理未经乙同意,违反司法主体民主和司法体制民主
【答案】BC
【考点】司法的民主性
【解析】司法的民主性是指司法应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审判活动应体现民主性,并应受到人民的有效监督。司法的民主性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所在,它要求司法审判人员应当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主持正义、维护公正、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并且要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选项A错误。并非所有案件均应公开审理,特定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不公开审理,如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选项B正确。本题中法院为宣传法律、教育群众而就地公开审判,体现了司法目的的民主,体现司法为民理念。
选项C正确。根据法律规定,除特定案件外,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判,因此,法院公开审判遵循了司法公开制度的规定,符合司法程序民主要求。
选项D错误。本案不属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
84.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一多选第84题)
A.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B.追求实体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主要指努力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和正确适用实体法律
C.程序公正包括当事人平等地参与、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及法官的居中裁判等,保证当事人受到公平对待
D.根据形势及效率需要,可在有关司法过程中将“类推”和“自由心证”作为司法公正的补充手段
【答案】ABC
【考点】司法制度中的司法公正
【解析】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求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选项A正确。公正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司法公正是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其中,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选项B、C正确。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其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是正确适用实体法的前提,这就要求首先必须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选项D错误。司法应当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但必须坚持以公正为前提。“类推”和“自由心证”违背了法治精神,应当排除类推的适用。
85.法学院同学就我国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讨论。
甲认为:①法律职业道德一般包括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行为和职业道德规范3个层次;
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
乙认为:①如果缺乏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法律职业人员很容易进行“权力寻租”;
②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是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的保障。
丙认为:①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不应高于一般社会成员;
②直接影响律师职业形象的执业外行为受到律师职业道德的约束。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不能成立的?( )(2011年卷一多选第85题)
A.甲①和乙②的说法均正确
B.甲②和丙②的说法均错误
C.甲①、乙①和丙①的说法均正确
D.甲②、乙①和丙①的说法均错误
【答案】BCD
【考点】法律职业道德
【解析】关于甲的说法:
法律职业道德一般包括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行为和职业道德规则3个层次。甲①说法正确。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甲②说法正确。
关于乙的说法:
如果缺乏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法律职业人员很容易进行“权力寻租”。乙①说法正确。
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是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的保障,乙②说法正确。
关于丙的说法:
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不应高于一般社会成员。丙①说法错误。对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要高于一般社会成员。
直接影响律师职业形象的执业外行为受到律师职业道德的约束。丙②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甲①甲②、乙①乙②和丙②说法正确。
(2010年)
88.关于不同法律职业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多选第88题)
A.法官职业责任包括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
B.检察官职业责任包括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赔偿责任和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
C.律师职业责任包括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律师法律、法规及执业纪律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
D.公证职业责任包括公证活动中违反有关公证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和惩戒处分
【答案】ACD
【考点】法律职业责任
【解析】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和道德所应承担的责任。它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纪律处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只规定了执业的纪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89.法官李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2010年卷一多选第89题)
A.庭审时,发现当事人高某聘请的律师赵某明显不负责任,提醒高某可另行委托律师钱某
B.办案时,发现原告律师程某系自己高中同学,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C.庭审前,向所办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张律师指出某一证据效力不足
D.讲座时,提出司法腐败主要是当事人行贿所致
【答案】ACD
【考点】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解析】选项A、C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选项B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选项D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8条规定,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90.根据司法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多选第90题)
A.沈律师从2003年至今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可成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
B.孙检察官工作勤奋,业务水平高,是检察院公认的业务骨干,虽然曾经为办案而违反有关警车、警械、警具管理规定,年终考核仍可得到优秀的考核结果
C.郭法官认真总结审判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他应受到奖励
D.曾某为刑事被告人,四十六岁且有身孕,因经济困难未聘请辩护律师,可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答案】ACD
【考点】司法制度
【解析】选项A正确。《律师法》第1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设立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沈律师从2003年至今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故可成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
选项B不正确。《检察官法》第26条规定,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94条规定,违反有关警车、警械、警具管理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因为有处分,故年终考核仍不可能得到优秀的考核结果。
选项C正确。《法官法》第30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选项D正确。《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009年)
88.刘律师出身建筑世家并曾就读建筑专业,现主要从事施工纠纷法律服务。开发商李某因开发的楼房倒塌被诉至法院,欲委托刘律师代理诉讼。关于接受委托和代理案件,刘律师的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律师职业有关规定?( )
A.接受委托,了解并运用建筑和房地产知识分析案件,寻求对李某有利的理由
B.接受委托,告知李某楼房倒塌系建筑风水原因,使其接受败诉结果
C.明知不懂房地产开发业务会影响代理效果,但为经济效益极力宣扬建筑世家背景并接受委托
D.考虑到不懂房地产业务会影响代理效果,决定不接受委托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49条规定,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因此,A项正确。
《律师法》第3条第2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6条规定,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据此可知,B项中刘律师依据封建迷信思想向委托人就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的行为是不符合律师执业有关规定。因此,B项错误。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21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据此可知,C项中刘律师为了谋取代理业务而向委托人作出虚假宣传的行为是不符合律师执业有关规定的。因此,C项错误。
《律师法》第2条第2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据此可知,维护受托人的合法利益是律师的职责,本题中如果刘律师专业知识欠缺,考虑到不能更好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拒绝委托是符合律师职业有关规定的。因此,D项正确。
89.2009年1月8日,最高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五个严禁”的规定,法官的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该规定严禁之列?( )
A.北方某省高级法院田法官给承办自己老家小学工程质量纠纷案的某基层法院孔法官打电话,希望尽快审理该案以不影响学校按时开学
B.中部某法庭许法官在下乡巡回审理纠纷案件时与代理人、双方当事人、村委会主任等人一起在原告家边喝酒边调解,并在返回时收下被告赠送的5斤土豆
C.西北某基层法院包法官隐瞒正在办理的伤害案被告人是其同父异母兄弟的实情继续审案
D.东部某中级法院周法官指定由环球拍卖公司主持拍卖涉案的五套房屋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五个严禁”的规定。
即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90.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关于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能担任公证员;②年龄二十三周岁者可以担任检察官。①正确、②不正确
B.关于律师承办业务:①律师承办业务,应告知委托人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②律师承办业务,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①正确、②不正确
C.关于检察制度的发展和特征:①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②我国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①正确、②不正确
D.关于我国的法官制度:①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②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①正确、②不正确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综合性较强。
选项A错误。根据《公证法》第20条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选项B正确。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
选项C错误。我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院负责制。
选项D正确。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2008年)
88.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B.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C.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泄露商业秘密的言论除外
D.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国家法律工作人员
答案:ACD
解析:《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A项说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所有材料,是错误的。法律只是给律师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的权利,所以A是错误的,应当选。
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所以B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C项中多了一个“泄露商业秘密的言论”,因而是不正确的,所以C也应当选。
《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可见,律师是法律工作人员,但不是国家法律工作人员。所以D也是错误的,应当选。
89.依据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关于法官行为,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
A.徐法官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判决书提出的质疑,以不屑的口吻说:“你一个文盲加法盲,有什么资格来质问我?”评论:徐法官的行为不符合司法礼仪
B.蓝法官在开庭调解时,为营造轻松和谐的气氛,身着便装,谈笑风生。评论:蓝法官的行为违反法庭规则
C.周法官在当地出席大学同学私人投资的公司开业典礼,并在被公开介绍法官身份后登台致贺辞。评论:周法官的此行为违反了不得以职业、身份、声誉谋取利益的义务
D.谢法官正在承办一宗合同纠纷案件。该案被告向谢法官的配偶林某任职的A公司表示,愿将一个工程项目发包给该公司,条件是让林某任该项目的主管。林某将此事告诉了谢法官,并提及发包人是该案的被告。谢法官听后未置一词。评论:谢法官的行为违反了约束家庭成员的义务
答案:AB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2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
(一)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二)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A项中徐法官接待当事人的时候所说的话是不规范、不文明的语言,违反了《基本准则》第32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不符合司法礼仪的行为。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3条规定:“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
(一)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
(二)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
(三)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B项中蓝法官没有按照要求着装,根据第33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庭规则。
《基本准侧》第26条规定:“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所以C项中周法官并未违反不得以职业、身份、声誉谋取利益的义务。所以C是错误的,不应当选。
《基本准则》第30条规定:“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谢法官的配偶林某接受了案件被告的好处,而林某也将情况向谢法官说出,谢法官并没有回绝。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要求法官不得有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所以根据《基本准则》第30条的规定,谢法官的行为违反了约束家庭成员的义务。因此D是正确的,应该选。
90.关于法律职业的有关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
A.两名法学院的学生讨论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左同学认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能担任检察官。孔同学认为:年龄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者可以担任公证员。左同学的说法正确而孔同学的说法不正确
B.甲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曾某强奸案。田法官认为:市中级法院李院长因病不能参加会议,委托不是常务副院长的孙副院长主持会议,委托无效。林检察官认为:市检察院王检察长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此案时可以列席,但不能发表意见,也不能参加表决。田法官的说法正确而林检察官的说法不正确
C.乙县法院孙法官在审理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时,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了严重后果,受到警告处分。乙县检察院检察官张某在办理案件中非法拘禁当事人,受到记过处分。对这二人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罚正确
D.丙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有60名执业律师的合伙所,为扩展业务决定到某沿海城市设立分支结构,并委派专人办理有关审核事宜。法律援助对象鄂某要求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尊重和保护自己的隐私权。这两个行为均符合法律的规定
答案:ACD
解析:《检察官法》第11条第(一)项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所以左同学的说法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8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根据该规定可知,公证员的年龄范围是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因此,孔同学的说法不正确。综上所述,A项是正确的。
《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B项中,田法官与林检察官的说法都是正确的,因此B项说法错误。
《法官法》第32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33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4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孙法官的行为属于第32条(八)项规定的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因此,对孙法官的处分是合法的。
第36条规定:“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检察官法》第35条规定了应给予处分的情况,分别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37条规定了对检察官的七种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C项中孙法官和张检察官都构成了35条规定的要给予处分的条件,所以C是正确的。
《律师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18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因此,丙所设立分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鄂某的行为也是合法的。D项正确。
(2008年·四川)
88.关于司法、司法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代中国的律师在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司法公正、推进社会发展方面正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B.法官职业要求慎独,以免影响中立审判
C.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大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主要任务是进行刑事诉讼
D.与司法公正相比,司法效率更具有实在性和可见性
答案:ABCD
解析: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制定在服务社会、化解纠纷、维护正义和推动国家法治进程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A项说法正确。
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谨慎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单独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影响中立地位。因此,B项说法正确。
在西方一些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宪政结构,国家权力被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检察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在具体的机构设置上,有的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有的则设在法院。主要认为是进行刑事诉讼。因此,C项说法正确。
与司法公正相比,司法效率更具有实在性和可见性。因此,D项说法正确。
89.关于司法公正的理解和看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
B.司法公正要求裁判者与裁判的结果没有利益相关性,否则不可能客观、中立地解决纠纷
C.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解决纠纷过程中要充分倾听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司法参与权
D.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核实证据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对案件做出恰当的处理
答案:BCD
解析: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
公正意为“二极端之中道”。即判决在诉讼两道之间不偏不倚。这种不偏不倚的状态只能由以下两种情况促成:(1)裁判人员与案件利益无相关性;(2)司法官的情感自控性。因此,B项说法正确。
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平等的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充分倾听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因此,C项说法正确。
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具有正确性,而案件处理的正确性要求司法人员通过诉讼活动,在核实证据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案件做出恰当的处理。因此,D项说法正确。
【注】:本题司法部给出的答案是BCD,根据上述解释和2008年教材上的相关内容来看,网校认为A项的说法也是正确的,因此,正确答案应该是ABCD.
90.下列哪些判断可以成立?
A.王说:对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申请人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判断:这个说法正确
B.对于某法院讨论郑某杀人案的审判委员会会议,任法官认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共有13人,虽实际只有8人到会,会议能够召开。判断:任法官的说法正确
C.公证员马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证费7000余元据为己有,被法院判决职务侵占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并被司法行政部门处以罚款3000元和停止执业3个月。判断:对马某的处罚正确
D.某高级法院刑一庭的何庭长以其审理中的案件的具体情况为例,在家里对正在读法学本科的儿子讲解某一刑法原理。判断:这种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答案:ABCD
解析:《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曾某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而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说法是正确的。
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B项中实际8人出席已经超过了13人的半数,可以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因此,C说法正确。
《公证法》第42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C项说法正确。
《法官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D项中,何庭长在家以审判的案件为例为自己的儿子讲解法理不属于该条规定的禁止范围,因此,D项说法是正确的。
(2007年)
87.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检察官的公正与廉洁,检察官不得兼任下列哪些职务?
A.行政机关职务
B.审判机关职务
C.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D.政协委员
答案:AB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因此,A、B、C是正确答案,D项错误,检察官兼任政协委员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88.下列哪些属于法官张某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定的情形?
A.年底前,张某要求当事人撤诉,明年再起诉,理由是年底不结案就会影响全年结案率
B.张某之妻从事律师职业
C.张某私下通知当事人王某接受对方的调解意见,否则将败诉
D.张某与对方当事人同时出现在某研讨会上
答案:A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9条规定:“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所以,张某要求当事人撤诉明年再起诉,该行为是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A项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并不禁止配偶从事律师职业。因 此,B项不当选。《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5条规定:“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因此,张某私下通知当事人王某接受对方的调解意见,否则将败诉的做法违反法官职业道德,C项当选。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4条的规定:“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只要这些活 动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因此,D项不当选。
89.律师的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对委托人的虚假承诺?
A.依据事实、证据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诉讼中主张全部免除委托人的担保责任,但法院未采纳其意见
B.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前讨论案情时表示:“如果此案交给我办,至少能追回一百万元”
C.接受辩护委托后,经过与被告人见面、详细查阅案卷、调查证据后,被告人尚有犯罪疑点的情况下,向委托人表示一定能让被告人无罪释放
D.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向当事人提出案件很难胜诉,建议当事人争取和解
答案:BC
解析:《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90.律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下列情况中,律师的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在庭审中出具了委托人提供的包含有商业秘密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证据
B.将十年来办结的案例汇编出版,其中包含了客户的商业秘密资料
C.发现委托人正在进行的行为将会发生致人伤亡的严重犯罪,立即将此情况向有关单位反映
D.代理海关关税事务时发现委托人的行为属于走私犯罪,确信自己将被无辜地牵涉其中,遂将情况向有关单位反映
答案:AC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另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第57条规定:“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第58条规定:“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第59条规定:“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本题中,A项是委托人授权公开的信息,C、D两项则属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6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ACD.
(2006年)
87.下列关于司法制度和司法权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在中国古代,没有司法的概念,也没有司法的活动
B.我国清朝末年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将行使检察权的机关附设在大理院或同级审判厅
C.新中国的司法制度是独立创建的,没有受到其他国家的影响
D.按照对司法特性的理解,我国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时也具有终局性
答案:BD
解析:在中国古代,虽没有司法的概念,但实践中是存在司法活动,故A错误;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将行使检察权的机关附设在大理院或同级审判厅,故B正确;新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在吸收和借鉴本国和他国先进成果的基础上创建的,故C错误;司法包含着最终裁决的意思,故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时也具有终局性,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
88.某开发商以其员工和关系人的名义冒充客户,虚构了250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收入证明和首付款证明,骗取个人住房贷款7亿多元。两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甲和乙作为银行按揭的主办律师,对数百份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名和相关证明文件未作调查,就向银行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贷款申请人符合申请贷款条件,具备偿还贷款能力。检察院在以贷款诈骗罪起诉开发商的同时,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起诉了甲和乙。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律师违反敬业尽职义务的,只有其客户才有权向律师协会投诉和向法院起诉
B.如果甲和乙构成了该项犯罪,对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予以没收
C.如果甲和乙构成了该项犯罪,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吊销其律师执业证
D.如果甲和乙构成的是过失犯罪,可以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付
答案:AD
解析: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违反敬业尽职义务的,其客户、律师事务所都有权向律师协会投诉和向法院起诉。故A错误;律师收取费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时,对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予以没收。故B正确;根据《律师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吊销其律师职业证书。故C正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为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而且保险公司一般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故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
89.下列关于审判制度基本原则的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不告不理原则体现了审判权的被动性,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
B.一切审判程序都必须适用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C.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与法律监督之间在根本点上不存在矛盾
D.审判及时原则体现了现代审判活动的效率价值
答案:CD
解析:不告不理原则,是指未经控诉一方提起控诉,法院不得自行主动对案件进行裁判的一项审判基本原则。一是可以对裁判一方的权力实施有效地限制;二是可以防止裁判一方先入为主和产生预断;三是有利于控审双方职能在行为方式和心理倾向上的分离,从而保证控审职能真正分开;四是有利于保障控辩双方在审判中诉讼地位的平等和诉讼职能的相对平衡。故A正确;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体现了诉讼或司法的过程与结果非截然两分,该特性与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诉讼效率是相辅相成的。但在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时候,还应当合理规定该原则的适用例外。故B错误;法院在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时候仍应当接受机关、团体、公民的监督。故C正确;审判及时原则要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案,不拖拉,该原则体现了现代审判活动的效率价值。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90.下列关于我国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的哪些表述存在错误之处?
A.凡是职务犯罪和重案都是检察院自侦的;只有检察院才有批捕权、公诉权;检察院还可以对民事案件进行抗诉
B.法院实行审判公开,除非法有例外规定,记者都可以采访报道案件;除非法有例外规定,没有在庭上口头调查过的证据,一律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C.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检察院应当保证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
D.在审判制度中实行“两审终审制”,从来没有过“一审终审”的情况
答案:A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使侦查权。检察院有批捕权、法院有决定批捕权,只有检察院有公诉权。检察院可以对民事案件进行抗诉。故A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第1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故B正确。
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会见通信权、查阅复制案卷权、调查取证权、人身不受侵犯权、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等权利,检察院应当对律师的这些权利加以保障。故C正确。
在审判制度中实行“两审终审制”,但也有例外的存在,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见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故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
(2005年)
88.法官王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A.根据领导批条办案,谁的官大就按谁的批示办理
B.同学朋友问案,总能仗义地告之案件审理和合议情况
C.对双方律师宣称:该吃可以吃、该喝可以喝,案子该怎么办还怎么办
D.一方托情相约,在承诺保密的情况下,同意私下单独接触
答案:ABCD
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所以A项应选。第14条第2款规定:“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所以B项也应选。第24条规定:“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所以C项应选。第8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所以D项也应选。
89.王某因抢劫被一审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后提出上诉。王某父亲从报上看到张律师专打刑事诉讼官司的广告后,找到张律师。张律师称其有多年办理刑事上诉案件的经验,胜诉率在90%以上,而且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是他的同学,有把握争取改判。经张律师提议,王父同意聘请张律师为王某的二审辩护人,律师费为3万元,如果改判无罪则另付7万元,改判缓刑则另付5万元。在张律师暗示下,王父去做受害人杨某工作,希望杨某私了,如改变证词则付4万元。根据上述事实,张律师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A.明示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
B.为承揽业务做虚假承诺,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C.对刑事案件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费
D.怂恿委托人制造伪证
答案:ABCD
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17条,律师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专业领域和专业特长。据此,张律师广告中关于专打刑事诉讼官司介绍没有问题。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21条,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张律师称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是他的同学,违反该条规定。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66条和第67条,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做虚假承诺。张律师称其办理刑事上诉案件的胜诉率在90%以上,并称有把握争取改判,构成“虚假承诺”、“误导”。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97条,律师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刑事案件中的委托人提出采用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取费用,但当事人提出的除外。在本案中,张律师提议,律师费为3万元,如果改判无罪则另付7万元,改判缓刑则另付5万元,这很显然违反上述规定。
张律师暗示王父去做受害人杨某工作,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53条关于不得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规定。
综上,选项ABCD应选。
90.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制定发布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
A.法官开庭时发现一方的律师沈某是其过去的同事,没有主动回避
B.律师袭某约请主办法官童某吃饭,了解所代理案件的案情
C.某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所刊发表法官彭某的文章
D.某律师事务所举办法律实务研讨会,邀请法官周某出席演讲
答案:A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所以A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第5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所以B项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选。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4条规定:“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第45条规定:“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所以选项CD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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