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4 16:47: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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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  进行采样并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 ,详见检测报告(编号: )。
依据  的规定,如对本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 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申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留样超过保质期的;
三、留样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影响检验结果的;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五、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六、样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当事人签收: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送样品生产、代理或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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