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4 16:47: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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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 年 月 日前到
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当事人意见记录:
当事人签名: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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