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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3 20:43:5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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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颜勇季长龙宋波

一、序
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十二铜表法》,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一般都既规定诉讼时效也规定取得时效。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并未涉及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①它的基木含义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权益应受司法保护。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若权利人未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亦未表示履行义务,权利人即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起,失去对义务人的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其权益则不应受司法保护。
本文主要从价值方面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分析。
一般认为,价值冲突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之一,法的功能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阻止在冲突中价值耗损。而在任何一个社会里,法律价值的冲突都是普遍存在的。面对这种冲突,首先和必然存在一个价值选择问题,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对此同样不可避免。
法律价值之间的矛盾性,决定了如果其中某种价值得到完全地实现或过分地注重,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或否定其他价值。
笔者认为诉讼时效中的价值冲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公平、正义价值(以下用正义一词)和秩序价值的冲突。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冲突。
正义是永恒的话题。从柏拉图到卢梭到黑格尔,正义的问题成了绕不开的内容,正义是什么?正义的标准是什么?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回答。“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那么本文中判断诉讼时效制度是否符合正义的标准就有很多。②在此,笔者权且引用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正义的定义“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他的权利的一个固定的和永恒的力量。法律的箴言是这样的,过诚实生活,不伤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自己应得的东西。” ③
因此,在古代法上,我的物回到了我的手上即体现了正义,不会有因为时间的原因失去了所有权的情况,不会有因为时间的原因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针对诉讼时效制度学者提出疑问:“权利的行使难道还要外界促使?其实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自由,也有不行使权利的自由,不行使权利也是自由的应有之意,证据存在就保护,不存在就不保护,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而无法认定证据,只能作出权利不能的裁判。” ④
但是现代法律摈弃了上述所有权的绝对的观点,普遍规定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限制了原权利人的权利,诉讼时效的客观存在明显的承认了秩序和效率的价值,对上述绝对正义价值进行了修正。
尽管“时效期间之长短,属于民法中之技术规定。期间该长该短,有相对原则,但无绝对数据。” ⑤但是诉讼时效的长短体现的价值观念的区别,尤其在长短差距太大的情况下,尤其如此。针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是否合理,不同的学者依据价值观念的不同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如果诉讼时效未被正确理解和适用,必将破坏诉讼时效制度稳定法律秩序的基本价值。
因此笔者在此从价值方面针对我国民法的诉讼时效制度进行分析。
二、公正—秩序
依绝对正义的观点使权利人的正当权利由于诉讼时效的经过而不受法律的保护,从而违背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
哈耶克曾说:“所谓秩序,我们将一以贯之地指这样一种事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作出正确的预期,或者至少是学会作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 ⑥
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价值之一,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秩序是现代法律的重要价值之一,如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中断了原所有人所有权的追及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已经形成的交易秩序。⑦
秩序蕴含着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有了一定的社会秩序,社会成员和群体之间的交往,就具有可期待性。一定事实状态经过较长期间的持续,必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社会信赖,并据此形成的信赖关系逐渐成为秩序的构成部分,会被我们作为决策的条件之一。因而该事实状态所代表的秩序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假如没有诉讼时效制度,无论多长的时间权利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在经过较长的时间后,在新的法律秩序已经建立的情况下对原权利人进行保护,必然破坏新的已经建立的法律秩序,将使许多现有的法律关系受到质疑和挑战,乃至被推翻。长此以往,人们将生活在不稳定的社会环境之中,时时担心,将会彻底否定对这种依赖利益予以保护的可能性,这就会严重影响到一种新的秩序的形成,妨害交易的安全。
比如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及对债务人的不保护,意味着公正的寻求。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依绝对正义的观点,无论经历了多长的时间,义务人都应当还钱,即体现了对正义价值的追求。
而借款经过了一定的时间,符合了一定的条件,形成了新的秩序的情况下,义务人就可以不还钱,则是体现了秩序价值。
我国的诉讼时效是否兼顾了公正与秩序?
有学者认为:“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涉讼时效期间仅只2年!事实上,至少就中国国情,对于一般债务人而言,区区2年时间根本不足以构成某种与‘秩序’相关的事实状态。” ⑧因此,2年时间能否形成秩序是首先考虑的问题。
其次,时效制度之设,在于尊重久已继承之事实状态,即在于社会秩序之维持。⑨但片面追求秩序并不是法律的唯一价值,并不是秩序的稳定就意味着法律的有效实现。我国民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即使有效的保护了现存的法律秩序,但是对原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充分保护是为我们规定诉讼时效长短必须考虑的第二个问题。
2年诉讼时效会不会成为债务人寻求机会主义的有效方法之一?太短的诉讼时效使债权人迅速丧失了寻求法律上保护的权利,法律的天平会失去平衡
因此,立法者必须在衡量现有的事实状态予以维护的必要性与保护所有人利益之间进行权衡。
三、公正—效率
法律的基本价值中正义价值与效率价值经常发生矛盾,要求得到更高的、更彻底的正义将损失法律的效率价值,要追求效率则往往不能兼顾完全的正义。诉讼时效抛弃了追求绝对正义的法学理念,而给予了效率价值在法学价值体系中较高的地位。
诉讼时效制度在价值取向上,既要保护所有权又要促进物的有效率的利用,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诉讼时效制度也必须考虑后者。
“虽或有正当之所有权人或有正当债权人之存在,然久不行使,正所谓眠于权利上者,即不予以法律保护,亦非过当”。⑩
财产的所有人虽然享有权利,但长期放任权利不在自己的控制之下,则不利于物尽其用。因此权利人必然考虑时效是否过期的问题,在诉讼时效期间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诉讼时效有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从而提高物的使用效率的功能。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将生产要素积极投入社会经济,促进资金的快速流转,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财富,实现社会财富增值功能的最大化。
当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该权利被其他能够有效利用的人占有,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剥夺原权利人的权利,给予现实中占有权利的人的抗辩权,可以避免资产的浪费和闲置,从而充分发挥资产的利用效率。诉讼时效成为避免所有权绝对的一项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作用日愈加强,效率这一法律的基本价值的重要性日愈凸显。法学家不能不把社会经济职能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事实来考虑,也不得不改变传统的法律机能观,开始积极地探讨法律和经济的关系。
由于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所决定,效率价值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已开始处于一种被优先考虑的地位了。有效地利用资源成为发展的主题,成为立法者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诉讼时效制度中,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达一定期间,法律则不再保护其权利,义务人得不履行其此项义务,而可以给有效债务的全面、充分履行提供更多更充足的条件,使资源的流向趋于更有价值的效用,使物得到最有效的使用。并且,诉讼时效制度给民事权利的保护提供了一个保护期,促使市场主体在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从而进行更多的合法交易活动。市场交易越活跃,市场活动越频繁,市场经济才能更快得到发展。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具有督促权利主体善待权利、积极行使权利之意图,但也有对漠视其权利、长时间“眠于权利之上”的权利主体进行制裁的意图。如果只考虑前一种意图,诉讼时效期间确定得愈短,对权利主体愈有好处。但若考虑后一种意图,诉讼时效期间确定得愈短,对权利主体则愈没有好处。
无效率,只讲绝对正义的法律,不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不符合社会利益。“法律同社会经济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法律已无法回避接受经济功利的影响和支配,法学理论固守罗马法文化遗产和理性观念而孤芳自赏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11]
无正义,只讲效率的法律,失去了法律的本意,毕竟,民事主体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所遵循的是自愿原则,这种自愿包括在相当时间范围内具有行使或不行使权利的自由意志。民事法律制度包括诉讼时效制度始终应以权利以及权利的维护为中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的核心。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它本身必须是公平合理的。诉讼时效制度是与时间相联系的制度,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太短,就是强调了效率而忽视对权利的公平保护,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太长就是强调了对权利的保护而忽视了效率。
因此确定诉讼时效期间实际上也是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
此外、关于有学者认为诉讼时效制度有可以代替证据使用之价值,一种事实状态长期持续存在,必致证据湮没,证人死亡[12]。“请求权消灭时效之原因与宗旨,乃使人勿去纠缠于陈年旧帐之请求权。”[13]笔者认为这不应当是诉讼制度成立的理由,例如依我国诉讼时效,2年的时间内并不表示证据不会湮没,证人不会死亡。而很长的诉讼时效内当事人也能够妥善保存证据。此外民事诉讼中法庭主动调查的功能日渐式微,也不会增加诉讼成本。
四、诉讼时效立法中还应当注意的问题
民法典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中,笔者认为还应当从下列几个方面出发来考虑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制定。
一、关于法的本土化
诉讼时效的相对延长,符合我国的文化传统与国情。中华民族素以无讼为荣,所谓“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孔子也讲“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14]
民间有偿借贷行为发生得越来越多,而很多人对诉讼时效有关法律规定不甚了解,债权得不到清偿时,一再等待、期望,不愿轻易诉诸法律,能不到法院就不到法院,往往是债权到期很长时间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想到请求法律保护,法院审查,超过两年便得不到保护,成为自然债务,这对于债权人来说则是不公正的。
由于诉讼时效太短,当债权人的债权无法通过法院的救济实现时,他们很可能会通过其他途径达到其目的,甚至干出一些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事来,很有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因为当事人在寻求国家公力救济不成之后,公民可能寻求私力救济。法律将这些可能发生的纠纷转移到了社会上,这是法院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功能的丧失。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当深入调查,到底每年有多少因为诉讼时效的届满而丧失的债权,这并不是一个很大难度的问题。假如这种情况较多,诉讼时效就应当适当的延长,有利于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
二、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
从比较法上看,我国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大大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诉讼时效例如,罗马帝国晚期诉权的消灭时效一般为30年,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为20年和10年,日本民法规定普通消灭时效期间债权为10年,所有权外的财产权为20年,我国台湾民法规定为15年,瑞士债务法也规定为10年,而香港法规定,就契据提起诉讼的期限为12年,
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民事权利主体须承担何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日本民法典》167条规定:债权,因1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2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有的国家的民法则采用“义务人的抗辩权说”。如《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30年的时效而消灭。
尽管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稳定经济关系、加快经济的流转,各国民法诉讼时效期间有逐渐缩短的趋势。但总的说来,我国2年的诉讼时效仍远比其他国家的诉讼时效要短。甚至只占他国诉讼时效的十分之一。
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和前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诉讼时效立法相近。[15]同样这样的冲突还表现在秩序与个体自由上面,自由与秩序,无疑是人类所面临的最为困惑的一对矛盾,两者的有机协调实在是难乎其难。[16]权利人拥有叫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这是他的自由的表现,权利正是为了保护自由而存在。但是权利人的自由由于秩序的目的而变的不自由,由此不难看出我国民法与外国民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程度的差异。这种时间的差异不就是民法尊重当事人权利的观念的差异吗?不就是维护当事人自由的差异吗?不就是理解民法精神的差异吗?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强调对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诉讼时效立法不当,必然影响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质量。因此立法时必须考虑法律各方面的价值冲突,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全面的调查和研究。

                                                                                                                                 注释:
            ①《民法》,130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王利明
②《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25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博登海默,
③《法学汇纂》第1卷,第一章,第10篇
④《对我国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反思》,当代法学2003年第1期,尹继良、丁永怀、曾玉珊
⑤《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第21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曾世雄
⑥《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第54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哈耶克
⑦《物权法》修订本,21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王利明,
⑧《价值共识与法律合意》,132页,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北京大学法学院编
⑨《民法总论》,62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史尚宽
⑩《民法总论》,62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史尚宽
[11]《美国司法价值观念的新发展》,1996年第2期,项振华
[12]《民法总论》,237页,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梁慧星
[13]《德国民法典资料总汇》,穆格丹,转引自《德国民法总论》,第91页,2001年9月,法律出版社,迪特尔?梅迪库斯著
[14]《论语译注》,第128页,中华书局1980年版,杨伯峻
[15]《民法新论》,55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7月,王利明
[16]《法,她的手段与目的》,宁夏学刊1991年第1期,谢晖
                                                                                                                    出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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