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3: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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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曹静) 19岁的湖北人王某,与朋友被人追打后心中窝火,购买菜刀决意报复。不想却将无辜路人误认是先前追打自己的人,并将对方砍伤。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同时判决王某赔偿被害人小邓经济损失人民币2.4万余元。
  2008年8月24日晚上11点多,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桥东四环路北侧金色辉煌歌厅西侧路边,因误认被害人小邓是之前追打自己的人,便手持菜刀将小邓右肘部砍伤,经鉴定为轻伤。据与王某同行的黄某交待,当日晚上9点多,他们在大红门东后街被五六个男子追打。逃回暂住地后他俩觉得窝火,就在便利超市各买了一把菜刀决定回去报复。看到小邓三人,误以为是追打他们的人,才出现王某砍伤被害人的一幕。同年8月30日,王某被查获并予以羁押。
  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提起公诉,被害人小邓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4.3万余元。
  开庭审理时,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主要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邓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其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法院根据其当庭提交的证据及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其要求赔偿伙食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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