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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爱新觉罗·启笛(女,36岁,满族)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名誉权纠纷上诉一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下属单位中国广播影视报社在2004年5月14日出版的《明星Big star》A06版发表了署名殷悦的《轻歌二十年/十届大盘点》一文,文章在“第六届推出一批好歌”部分“后续追踪”中提到,“爱新觉罗·启笛涉嫌盗窃,昙花一现”。 爱新觉罗·启笛诉至原审法院称,原告于1994年参加第六届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并获得专业组通俗唱法一等奖。2004年5月14日,《明星Big star》发表了《轻歌二十年,十届大盘点》一文,该文在点评第六届全国电视青年歌手大赛时写明“爱新觉罗启笛涉嫌盗窃,昙花一现”,但实际上原告从未从事过任何违法行为,也未受过任何处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下属的中国广播影视报社不顾事实的恶意诽谤使其名誉遭受极大贬损,为此,诉请法院判令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精神及其他损失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认为,涉诉文章曾写明“爱新觉罗启笛涉嫌盗窃,昙花一现”,但该描述有可以信赖的消息来源,并非其单位自行捏造。在涉诉文章发表前两年,已有新闻媒体刊出了类似信息。爱新觉罗·启笛作为公众人物,在公众关注中获取了巨大利益,应当宽容对待来自公众的各种评价,且涉诉作品发表于第十一届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前夕,目的是满足公众参与和关注赛事的需要,服务于公共话题,并非是对爱新觉罗·启笛品行的评价,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明星Big star》转述其他媒体发布的不实信息是错误的,但该文主要内容是对10年间参加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歌手相关资料的综述,并无侵犯爱新觉罗·启笛名誉权的主观故意。审理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主动在《明星Big star》报刊上发表了致歉声明,对其不当表述进行了更正,对爱新觉罗·启笛的影响已经消除。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爱新觉罗·启笛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爱新觉罗·启笛不服,仍持原诉理由和要求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文章中有关爱新觉罗·启笛获奖后续追踪的陈述未经核实,即无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其内容直接影响到爱新觉罗·启笛的社会评价,应认定为构成对爱新觉罗·启笛名誉权的侵害。但考虑到在原审法院审理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所属中国广播影视报《明星Big star》刊登了《致歉声明》,对给爱新觉罗·启笛造成的伤害和影响表示了歉意,不良影响已经消除,侵权程度轻微,因此爱新觉罗·启笛上诉坚持要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赔偿精神及其他经济损失费,不予支持。据此,二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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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爱新觉罗·启笛(女,36岁,满族)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名誉权纠纷上诉一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下属单位中国广播影视报社在2004年5月14日出版的《明星Big star》A06版发表了署名殷悦的《轻歌二十年/十届大盘点》一文,文章在“第六届推出一批好歌”部分“后续追踪”中提到,“爱新觉罗·启笛涉嫌盗窃,昙花一现”。
爱新觉罗·启笛诉至原审法院称,原告于1994年参加第六届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并获得专业组通俗唱法一等奖。2004年5月14日,《明星Big star》发表了《轻歌二十年,十届大盘点》一文,该文在点评第六届全国电视青年歌手大赛时写明“爱新觉罗启笛涉嫌盗窃,昙花一现”,但实际上原告从未从事过任何违法行为,也未受过任何处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下属的中国广播影视报社不顾事实的恶意诽谤使其名誉遭受极大贬损,为此,诉请法院判令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精神及其他损失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认为,涉诉文章曾写明“爱新觉罗启笛涉嫌盗窃,昙花一现”,但该描述有可以信赖的消息来源,并非其单位自行捏造。在涉诉文章发表前两年,已有新闻媒体刊出了类似信息。爱新觉罗·启笛作为公众人物,在公众关注中获取了巨大利益,应当宽容对待来自公众的各种评价,且涉诉作品发表于第十一届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前夕,目的是满足公众参与和关注赛事的需要,服务于公共话题,并非是对爱新觉罗·启笛品行的评价,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明星Big star》转述其他媒体发布的不实信息是错误的,但该文主要内容是对10年间参加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歌手相关资料的综述,并无侵犯爱新觉罗·启笛名誉权的主观故意。审理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主动在《明星Big star》报刊上发表了致歉声明,对其不当表述进行了更正,对爱新觉罗·启笛的影响已经消除。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爱新觉罗·启笛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爱新觉罗·启笛不服,仍持原诉理由和要求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文章中有关爱新觉罗·启笛获奖后续追踪的陈述未经核实,即无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其内容直接影响到爱新觉罗·启笛的社会评价,应认定为构成对爱新觉罗·启笛名誉权的侵害。但考虑到在原审法院审理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所属中国广播影视报《明星Big star》刊登了《致歉声明》,对给爱新觉罗·启笛造成的伤害和影响表示了歉意,不良影响已经消除,侵权程度轻微,因此爱新觉罗·启笛上诉坚持要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赔偿精神及其他经济损失费,不予支持。据此,二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