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3:5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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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范静) 9月2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因井盖引发的交通肇事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赵达文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赔偿受害者家属90余万元。
  2004年8月27日16时许,赵达文驾驶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行至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主路骚子营路口南20米处时,因躲闪一散放在路面的雨水井盖失控,与正常行驶的一辆富康小轿车和自行车等相撞,造成3死2伤的惨剧。
  赵达文当时的车速为77公里时速,超过了限定的60公里时速,北京市交管局海淀交通支队认定赵达文负事故全部责任。赵达文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受害者家属要求肇事司机赵达文对3位死者负全部的责任,共计索赔12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达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超速驾驶过程中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及,发生3人死亡2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赵达文委托他人代为报警,且在庭审后写出书面“悔过书”,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庭审判,故可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考虑赵达文在行驶过程中是因轧到散放于路中的井盖这一特殊因素,量刑时可依法对其给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同时,车主赵达文的父亲不承担连带或垫付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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