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4:0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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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高中女生只因与班上一名男生发生口角,就唆使班上另外两名男生将其殴打致伤。日前,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两名动手打人的男生赔偿伤者经济损失14000余元。青少年犯罪审判研究的有关专家分析说,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是一种源于家庭、显现于学校、恶化于社会的问题,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及表现形式。
  这起案件的发生还要追溯至2003年7月4日,当天下午放学后,本市某中学高一年级男生李某即本案原告正在教室内做卫生,李某的同班同学张某、高某唆使班内的另一名男生陆某将他叫到校门外,并伙同等候在校门外的另外两名同学即本案的被告杨某、刘某一起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并住院。致使原告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无法上学。经派出所调解,原、被告均不同意赔偿,后原告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刘某无故向原告寻衅滋事,属于故意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上将原告打伤,原告之伤与二被告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二被告又无证据证实原告之伤并非自己所为,因此,二被告应对原告承担相互连带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希望二被告吸取教训,给今后的学习、生活予以警示。原告针对二被告的行为亦有反击行为,但原告行为具有被迫性,且未给二被告造成伤害,因此,原告行为不能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二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医疗费等费用1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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