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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鸿光) 安和迪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公司。今年4月、6月间该公司的两名员工香港公民许结伟、德国公民Dirk Cehrke,分别以劳务合同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和补偿费。9月23日下午,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上述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官司结果一赢一输。 2003年9月2日,许结伟与安和迪公司签订《员工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03年9月2日至2004年9月2日,他的月薪为1.4万元(税前)。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许先生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因该公司未发放许先生的2005年2月10日至3月11日的工资,引起许先生的不满。许投诉到静安区劳动仲裁,却被以许先生的主体资格不属受理范围而被回绝。 今年4月19日,许先生起诉到法院。许先生在起诉书中说,原告自2003年4月进该公司工作,合同到期后未在签署新的劳动合同。从2005年2月起,该公司开始拖欠他的工资,同年4月7日又以口头告知方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提出要求支付2005年2月10日至3月11日的工资1.4万元及报销垫付的费用7974.70元。 庭审中,许先生提供了一名公司清洁工证人当庭作证,看见许先生在公司里上班,是到4月份才离开的,该公司一般由许先生负责。公司考勤记录以前是没有的,只是公司后来才有的,但也不是人人都签到的。 安和迪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辩称,许先生自2005年2月10日起,就不再到公司来上班了,公司在2月28日以旷工为由对许先生作出了除名处理,许先生提出的要求报销款没有依据。 同样,德国公民Dirk Cehrke是今年6月28日起诉到法院的。他诉称与该公司签订有《备忘录和谅解书》一份,约定他在公司从事建筑规划设计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年薪为美元2.4万元。2005年4月7日,他与该公司又签订了《终止书》确认双方终止雇佣关系,并确认公司尚欠他咨询服务报酬3300美元、医疗保险费225美元和补偿费2200美元,但公司仅仅支付了1万元人民币。故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及补偿费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Dirk Cehrke强调杨某系代表了公司与自己签订的一系列文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自己实际用工也在这家公司,那么该公司则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安和迪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则辩称,双方不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Dirk Cehrke签订备忘录的一方并非是安和迪(上海)有限公司,公司不认可德国公民Dirk Cehrke的诉请。公司还提供公司的工资发放明细表,证明德国公民Dirk Cehrke不是公司的员工,也没有向他发放过工资。杨某是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就此认为德国公民Dirk Cehrke与本公司就存在建立了劳动关系。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在2004年9月17日,德国公民Dirk Cehrke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签订了一份《备忘录和谅解书》,约定德国公民Dirk Cehrke是International architecture & design consul tants,inc.公司(中文译名为国际建筑设计咨询公司)的规划师,而那家公司是在美国注册的企业,杨某是那家公司的CEO(首席执行官),那家公司也是被告公司的投资方。 法院认为,作为香港公民许先生和德国公民Dirk Cehrke均未向有关部门领取过就业证,但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的保护,许先生在合同期满后虽没有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双方却仍在按原合同在履行,涉及公司提供的许先生旷工后的除名决定,没有向许先生送达或告知,遂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许先生的诉请要求。而德国公民Dirk Cehrke的诉请,法院认为从合同性质看,是他与International architecture & design consul tants,inc.公司(中文译名为国际建筑设计咨询公司)之间的备忘录,杨某签名的身份是该公司的CEO,遂不能认定德国公民Dirk Cehrke与安和迪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存在有劳动关系。最终,一审法院对德国公民Dirk Cehrke的诉请判决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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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鸿光) 安和迪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公司。今年4月、6月间该公司的两名员工香港公民许结伟、德国公民Dirk Cehrke,分别以劳务合同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和补偿费。9月23日下午,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上述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官司结果一赢一输。
2003年9月2日,许结伟与安和迪公司签订《员工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03年9月2日至2004年9月2日,他的月薪为1.4万元(税前)。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许先生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因该公司未发放许先生的2005年2月10日至3月11日的工资,引起许先生的不满。许投诉到静安区劳动仲裁,却被以许先生的主体资格不属受理范围而被回绝。
今年4月19日,许先生起诉到法院。许先生在起诉书中说,原告自2003年4月进该公司工作,合同到期后未在签署新的劳动合同。从2005年2月起,该公司开始拖欠他的工资,同年4月7日又以口头告知方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提出要求支付2005年2月10日至3月11日的工资1.4万元及报销垫付的费用7974.70元。
庭审中,许先生提供了一名公司清洁工证人当庭作证,看见许先生在公司里上班,是到4月份才离开的,该公司一般由许先生负责。公司考勤记录以前是没有的,只是公司后来才有的,但也不是人人都签到的。
安和迪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辩称,许先生自2005年2月10日起,就不再到公司来上班了,公司在2月28日以旷工为由对许先生作出了除名处理,许先生提出的要求报销款没有依据。
同样,德国公民Dirk Cehrke是今年6月28日起诉到法院的。他诉称与该公司签订有《备忘录和谅解书》一份,约定他在公司从事建筑规划设计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年薪为美元2.4万元。2005年4月7日,他与该公司又签订了《终止书》确认双方终止雇佣关系,并确认公司尚欠他咨询服务报酬3300美元、医疗保险费225美元和补偿费2200美元,但公司仅仅支付了1万元人民币。故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及补偿费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Dirk Cehrke强调杨某系代表了公司与自己签订的一系列文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自己实际用工也在这家公司,那么该公司则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安和迪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则辩称,双方不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Dirk Cehrke签订备忘录的一方并非是安和迪(上海)有限公司,公司不认可德国公民Dirk Cehrke的诉请。公司还提供公司的工资发放明细表,证明德国公民Dirk Cehrke不是公司的员工,也没有向他发放过工资。杨某是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就此认为德国公民Dirk Cehrke与本公司就存在建立了劳动关系。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在2004年9月17日,德国公民Dirk Cehrke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签订了一份《备忘录和谅解书》,约定德国公民Dirk Cehrke是International architecture & design consul tants,inc.公司(中文译名为国际建筑设计咨询公司)的规划师,而那家公司是在美国注册的企业,杨某是那家公司的CEO(首席执行官),那家公司也是被告公司的投资方。
法院认为,作为香港公民许先生和德国公民Dirk Cehrke均未向有关部门领取过就业证,但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的保护,许先生在合同期满后虽没有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双方却仍在按原合同在履行,涉及公司提供的许先生旷工后的除名决定,没有向许先生送达或告知,遂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许先生的诉请要求。而德国公民Dirk Cehrke的诉请,法院认为从合同性质看,是他与International architecture & design consul tants,inc.公司(中文译名为国际建筑设计咨询公司)之间的备忘录,杨某签名的身份是该公司的CEO,遂不能认定德国公民Dirk Cehrke与安和迪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存在有劳动关系。最终,一审法院对德国公民Dirk Cehrke的诉请判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