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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风采”福利彩票开出一等奖,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一彩民独中500万元大奖。谁知中奖彩票却是3人合伙购买 ,因为事先3人仅有口头协议,中了大奖却引发了纠纷,最后分钱不均导致三人对簿公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备受关注的该省首例合伙购买彩票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本想独得巨款的被告于景兰要再拿出1,266,666.00元,分给原告白淑兰和包淑华各633,333.00元。 白淑兰、包淑华和于景兰三人都是住在佳木斯某大院内的居民,2003年7月开始,三人口头协议合伙购买彩票,中奖后三人平均分配。手气不错的三人在两天内曾中过4次小奖,每次的奖金都已平分。初尝甜头,便坚定了几人坚持买下去的信心。 2003年7月26日,三人又相约一同来到一彩票销售处购买福彩,她们每人各拿4元钱,共同购买了6注彩票,共同选号,由于景兰执笔。买完彩票后,6张彩票都放在于手中保管,彩票号码的底稿则放在白淑兰和包淑华处保管。 当晚开出的“36选7”20030086期福彩的一等奖号码,竟与于景兰手中的号码是一致的!500万元大奖从天而降,三人激动得手舞足蹈。 可第二天,当三人聚在白家商量奖金分配的事时,于景兰突然提出是自己出钱买的一注中了大奖,所以这个奖金应归自己独占。经过三方激烈争执之后,于景兰同意分给白、包二人每人各70万元,自己则缴纳了100万元税金后领到了260万元。然而,三人之间的关系却因此变得复杂起来。 在路上,白淑兰和包淑华商量认为,三人买彩票事先有约定,平均出资、平均获利,小奖平分,大奖也应该平分,于景兰独占奖金或多占奖金都是对她们合法权益的侵害。白、包二人找到于景兰提出“平分”要求,遭到于的拒绝。于是,二人于2003年8月4日一纸诉状将于景兰推上了被告席,请求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于景兰向二原告分别支付633,333.00元,共计1,266,666.00元彩票奖金款。 同年9月22日,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审理了这起离奇的巨奖纠纷案。 庭审争议焦点集中在二原告与被告是否构成合伙关系问题上。 佳木斯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双方是合伙关系证据不足,法院无法支持。故于2004年4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二原告不服,于2004年5月12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合伙购买彩票的关系成立。二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供两名证人,原审法院审理期间亦有4名证人出庭作证,6位证人与双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其分别对三人购买彩票的出资、选号、兑奖以及每次购买彩票后将彩票和彩票号码底稿在不同日期分别由不同人保管的事实做出证明,且有二原告提供的中奖彩票号码的底稿(该底稿系于景兰本人书写)以及已实际分劈部分奖金的事实予以佐证。被告另主张不是合伙关系,彩票底稿是自己抄写已选好的号码后扔掉,但因不需再重新抄写一遍,被告的抗辩主张不符合证人证言的内容和日常生活常理,亦无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故二原告上诉主张与被告合伙购买彩票关系成立。合伙购买彩票的收益,在无书面约定分配比例的情况下,按各方投资比例平均分配,三人应各分得1,333,333.00元,扣除二原告各自已取得的700,000.00元,被告还应向其二人每人再付633,333.00元。。 黑龙江省高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2003)佳民初一字第33号民事判决;被告于景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白淑兰、包淑华各633,333.00元。 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岘认为,由于我国尚未制定彩票法,对于这种彩票投资行为无法可依。虽然口头协议与书面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但是,口头协议的认定难度很大。 此案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现在合买彩票的人越来越多,但大多数都是通过口头合同约定的方式,一旦出了问题难以查证。所以市民尽量要用书面方式详细约定风险的分担和收益的分享,并要妥善保存好合买的彩票。如果投注金额较大时,最好进行公证。所有参与合作的彩民一定要亲笔签字才更稳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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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风采”福利彩票开出一等奖,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一彩民独中500万元大奖。谁知中奖彩票却是3人合伙购买 ,因为事先3人仅有口头协议,中了大奖却引发了纠纷,最后分钱不均导致三人对簿公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备受关注的该省首例合伙购买彩票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本想独得巨款的被告于景兰要再拿出1,266,666.00元,分给原告白淑兰和包淑华各633,333.00元。
白淑兰、包淑华和于景兰三人都是住在佳木斯某大院内的居民,2003年7月开始,三人口头协议合伙购买彩票,中奖后三人平均分配。手气不错的三人在两天内曾中过4次小奖,每次的奖金都已平分。初尝甜头,便坚定了几人坚持买下去的信心。
2003年7月26日,三人又相约一同来到一彩票销售处购买福彩,她们每人各拿4元钱,共同购买了6注彩票,共同选号,由于景兰执笔。买完彩票后,6张彩票都放在于手中保管,彩票号码的底稿则放在白淑兰和包淑华处保管。
当晚开出的“36选7”20030086期福彩的一等奖号码,竟与于景兰手中的号码是一致的!500万元大奖从天而降,三人激动得手舞足蹈。
可第二天,当三人聚在白家商量奖金分配的事时,于景兰突然提出是自己出钱买的一注中了大奖,所以这个奖金应归自己独占。经过三方激烈争执之后,于景兰同意分给白、包二人每人各70万元,自己则缴纳了100万元税金后领到了260万元。然而,三人之间的关系却因此变得复杂起来。
在路上,白淑兰和包淑华商量认为,三人买彩票事先有约定,平均出资、平均获利,小奖平分,大奖也应该平分,于景兰独占奖金或多占奖金都是对她们合法权益的侵害。白、包二人找到于景兰提出“平分”要求,遭到于的拒绝。于是,二人于2003年8月4日一纸诉状将于景兰推上了被告席,请求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于景兰向二原告分别支付633,333.00元,共计1,266,666.00元彩票奖金款。
同年9月22日,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审理了这起离奇的巨奖纠纷案。
庭审争议焦点集中在二原告与被告是否构成合伙关系问题上。
佳木斯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双方是合伙关系证据不足,法院无法支持。故于2004年4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二原告不服,于2004年5月12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合伙购买彩票的关系成立。二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供两名证人,原审法院审理期间亦有4名证人出庭作证,6位证人与双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其分别对三人购买彩票的出资、选号、兑奖以及每次购买彩票后将彩票和彩票号码底稿在不同日期分别由不同人保管的事实做出证明,且有二原告提供的中奖彩票号码的底稿(该底稿系于景兰本人书写)以及已实际分劈部分奖金的事实予以佐证。被告另主张不是合伙关系,彩票底稿是自己抄写已选好的号码后扔掉,但因不需再重新抄写一遍,被告的抗辩主张不符合证人证言的内容和日常生活常理,亦无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故二原告上诉主张与被告合伙购买彩票关系成立。合伙购买彩票的收益,在无书面约定分配比例的情况下,按各方投资比例平均分配,三人应各分得1,333,333.00元,扣除二原告各自已取得的700,000.00元,被告还应向其二人每人再付633,333.00元。。
黑龙江省高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2003)佳民初一字第33号民事判决;被告于景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白淑兰、包淑华各633,333.00元。
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岘认为,由于我国尚未制定彩票法,对于这种彩票投资行为无法可依。虽然口头协议与书面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但是,口头协议的认定难度很大。
此案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现在合买彩票的人越来越多,但大多数都是通过口头合同约定的方式,一旦出了问题难以查证。所以市民尽量要用书面方式详细约定风险的分担和收益的分享,并要妥善保存好合买的彩票。如果投注金额较大时,最好进行公证。所有参与合作的彩民一定要亲笔签字才更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