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4:1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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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办事处违反法定程序直接任免公司董事长,侵害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日前,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判决街道办的任免行为无效。
  1999年10月,刘某与某街道办事处作为股东,共同登记设立了马鞍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后在物业公司运营中,刘某与街道办间发生矛盾。当年7月,街道办专门下发了一份文件,主要内容是“因工作需要,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免去刘某马鞍山市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陈某为马鞍山市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随后陈某依据该文件走马上任。经刘某交涉,街道办自觉不妥,又在刘某缺席的情况下,以临时股东会议的形式,决定免去刘某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另聘陈某主持物业公司工作,并登报公告。
  法院审理认为,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聘任公司经理均属公司经营管理权。街道办未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议,其任免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无效行为,对另一股东刘某没有拘束力。同时,管理公司的财务账目,也属公司经营管理权,没有法定事由,财务账目应置于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内,街道办占有物业公司财务账目的行为于法无据,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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