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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3 20:46: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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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田茂兴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虽然列举了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况,但是规定比较粗疏,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带来很多的障碍,有鉴于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法条的拆分理解于实务有所裨益。
一、对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的理解
《婚姻法》中规定的请求权主体是对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见,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主体没有过错。例如,丈夫经商发财后在外包养情妇而导致离婚的,妻子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对于该规定的理解,需要做以下检讨:
我们知道,婚姻家庭关系是十分复杂的,导致离婚的原因一般不会是单一的和短暂的行为,比如丈夫偶尔打骂妻子的行为,丈夫偶尔有越轨行为但及时改正等等,一般都不会最终导致离婚。而且,在实践中,司法人员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是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完全单方过错导致的离婚的情形并非离婚原因的常态。就下列案例说明:
案例A:甲(男)、乙(女)系夫妻关系的双方,两人结婚后,因乙脾气暴躁,经常数落甲没有本事,不能赚大钱养家,双方经常为此事争吵。甲性格内向,不堪忍受,对家庭生活失去信心,离家出走,在打外地打工,打工过程中与情投意合之丙(女)公开同居生活,最终导致甲、乙婚姻关系破裂。
上述案例中,乙方于诉讼离婚过程中提出因甲方喜新厌旧,是其过错导致离婚,要求甲赔偿精神损失。甲则认为,自己之所以有外遇,完全是由于乙的行为所迫,乙在离婚问题上存在过错,不属于“无过错方”,所以没有资格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之请求。我认为,原、被告的理由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乙的行为导致甲对婚姻丧失信心离家出走,乙是存在过错的;但是乙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甲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也就是说,甲在非法同居问题上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也是存在过错的。案中,正是甲、乙双方过错相互作用的结果才最终导致了离婚,于此情形下,乙方的诉讼请求何以得到支持呢?我们姑且把数个相互作用并实现一定法律后果的原因称作原因群。现实生活中,原因群造成的离婚是离婚的常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保护因离婚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利益,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界定为“无过错方”,按照传统的对过错的理解,该立法目的恐怕很难实现。
再回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该条具体列举了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四种具体情况,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只要夫妻关系的一方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类行为,那么,就认定为其有过错,因此而导致离婚的,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只要基于上述原因离婚的,相对方就可视为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将上述理解抽象化,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婚姻法》第四十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关系中过错的规定是指客观的过错,即符合法条列举的具体过错形式的过错。只要主体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形式,不问其实施行为的缘起,均认定该主体有过错;相对应的,他方只要没有实施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就可以从客观表现上认定为无过错方,而不论对过错方过错行为的实施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
依据上述理解,案例A就可以这样处理:甲有配偶而又与丙同居,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从客观上就可以判断其有过错。甲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乙脾气暴躁等过错行为造成的,但是,乙的行为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行为,对于离婚结果的造成,从客观上可以认定其无过错。所以,乙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甲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需要说明的是,案例A中对于乙的过错行为仅在其是否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上不予考虑,但并非于案件处理中完全忽略该过错行为,实际上,法官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对此情节应予考虑。
二、赔偿的范围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对此规定,检讨如下:
(一)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关于这一点,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已达成共识。因为多数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都没有造成财产损失,而是因一方不履行婚姻义务,给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如果不承认精神损害,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置就会出现虚位。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但是我国目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数额的确定上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认为,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具体可以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第一,赔偿数额应该能够足以抚慰受害人遭受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此以考虑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为必要。
第二,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加害人有效的制裁。
第三,赔偿数额应当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在导致离婚后果的原因群中的作用,以此适当减轻赔偿主体的责任。
第四,考虑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
(二)人身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也应当包括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因身体上的伤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前文已述及,此处专门指出的是因身体上的伤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比如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行为,造成他方因人身伤害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不能简单的以受害方的实际支出为标准,而是应该考虑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予以确定。
我国法律在夫妻财产制问题上采行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双轨并行的立法例。约定财产是夫妻财产制中的例外,夫妻双方未为约定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属于个人财产的以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共同共有。如果受害方以约定的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者法定的属于自己的财产(如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人身损害费用(如医疗费用)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以其实际支出为标准确定。如果受害方非以属于己方的约定财产或法定财产,而是以属于过错方的约定财产或法定财产支付人身损害费用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也应该以受害方的实际支出为标准,仅损害赔偿是现时,双方互相负有同种类的金钱给付之债,可以适用法定抵消。对于非属前述二种情况的,兹以下述案例说明:
案例B:甲(男)、乙(女)系夫妻关系,甲性格乖张,经常毒打乙,乙为此经常变卖家中的粮食治伤。至双方离婚时止,乙累计花去医疗费2000元,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实际折价10000元。离婚时乙请求甲赔偿自己因受女虐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问,赔偿数额应该是多少?
我认为,甲的赔偿数额应该是1000元。理由为,粮食为甲、乙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劳动所得,在双方没有对其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实际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用的。财产有消极意义上的财产和积极意义上的财产,消极意义上的财产就财产的不利益,即负担。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于夫妻关系终止时确定各自的份额,对于消极意义上的财产,同样应该进行财产分割。对于花费的2000元医疗费,甲、乙各承担了其中的一半(1000元),实际结果是,甲、乙的损失各为1000元。所以,乙仅可就自己损失的1000元请求甲予以离婚损害赔偿,而对于甲损失的1000元,不得请求赔偿。综上所述,本案的处理结果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折价10000元,甲、乙各得5000元,乙请求甲赔偿1000元因身体伤害支出的医疗费用,甲应该以所分得之5000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甲实际获得财产4000元,乙实际获得财产6000元。
另,财产损失包括实际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财产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可得利益损失是应得利益的丧失。因过错方侵害无过错方人身利益,造成无过错方可得利益损失的,过错方也应当赔偿。比如,甲(男)、乙(女)夫妻双方约定工资各归自己所有,甲虐待乙,致使乙不能按时上班而被停发工资。对于在正常情况下乙应得工资的限额内,于离婚时,乙可以请求甲赔偿。
(三)财产损失赔偿
我认为,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赔偿范围也应当包括财产损失,此处之财产损失包括两种情况,其一为因人身伤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其二为直接的财产上的损失。对于第一种情况,前文已经述及,需要讨论的是第二种情况。
直接财产上的损失同样包括实际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对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一般不会造成无过错方纯粹财产的实际损失,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一般通过人身损害间接表现出来。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否认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纯粹财产损失。
在实际财产损失的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中,纯粹财产上的损失是存在的,详述于如下案例:
案例C:甲(男)、乙(女)夫妻双方约定工资各归自己所有,婚后生育一女,于孩子1岁时,甲舍家长期在外与丙同居。乙为照顾孩子被迫请保姆一人,并为此每月支付佣金300元,截至离婚时,共支出3000元。
该案例中,甲没有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乙作为母亲完全负担了抚养孩子的费用。除去因离婚而产生的子女抚养义务之分担不论,对于乙因抚养孩子而支出的超出自己义务范围的佣金(未约定则甲、乙各负担1500元),于离婚时,乙可以请求甲赔偿。
在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形下,离婚损害赔偿中,纯粹财产上的损失也是存在的。仍以案例C为例,假设乙为照顾孩子被迫与单位协商缩短工作时间,每月只领取6成工资,为此乙每月损失300元。至离婚时,累计损失3000元,则乙同样可以于离婚时请求甲赔偿损失。赔偿数额为除去因乙自己应负担的抚养义务而损失的1500元后,剩余的1500元(3000-1500=1500元)。
三、赔偿关系的主体
赔偿关系得主体包括赔偿主体和得请求赔偿的主体两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过错方的配偶。此解释作出后,原先学术界争论的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如插足之第三者)是否得为赔偿责任主体,被当然否定,所以,对于赔偿责任的主体,笔者认为没有疑问,需要讨论的是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两种情况下导致离婚的,都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同样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在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的对象是配偶一方的情况下,当无疑问。如果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的对象是配偶以外的家庭成员,比如老人或者孩子,因此而导致离婚的,对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如何理解呢?以下述案例作解:
案例D:甲(男)、乙(女)夫妻双方,婚后将乙之母亲丙接到家中赡养,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后,甲便经常打骂丙,情节十分恶劣。乙多次劝阻,以维持平静的家庭生活,甲置之不理。最终,乙无奈之下诉请离婚,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我认为,婚姻关系的主体就是配偶双方,在离婚损害赔偿中,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案例D中,首先肯定的是,因甲虐待家庭成员丙而导致离婚,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甲虐待丙的行为可以造成以下后果:乙的精神损失、丙的精神损失、丙因身体伤害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用等)。根据法律的规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乙方。那么,乙方得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呢?对于乙方的精神损失,乙当然可以请求赔偿,对于丙的精神损失和丙因身体伤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我认为乙无权请求赔偿。丙在本案中不属于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其受到伤害可以基于侵权行为的法理获得赔偿。仅离婚是由于甲虐待丙而造成的,所以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丙可以侵权为由一并请求甲赔偿损失,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至于对丙的赔偿如何实现,容下文论述。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
在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并行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情形,离婚损害赔偿实现的方式有三:
其一,夫妻双方只有约定财产,则过错方以己方财产赔偿无过错方损失;
其二,夫妻双方未进行财产约定,则先进行财产分割,于分割完成后,过错方以己方财产赔偿无过错方损失;
其三,夫妻双方既有约定财产,也有法定财产,则无过错方以约定的己方财产和法定财产中分得的财产向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三种方式,需要说明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 在因重婚或者非法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情形下,过错方一般不与无过错方共同生活,但是双方婚姻关系依然合法存在,则分居生活期间取得的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财产而没有约定归个人所有的,适用法定财产制,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无过错方以该类财产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因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所以不能要求过错方全额赔偿,而只能将损失作为消极财产进行分割,然后无过错方仅就自己分得的负担请求损害赔偿。详见前文对案例C的分析。
(二) 因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如果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的对象是无过错配偶,则同样存在(一)中赔偿额的确定问题,此不赘述。如果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的对象是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比如年迈父母或者子女的,则应进行如下分析(以案例D为例):
于夫妻双方只有约定财产的情况下:①乙可以请求甲方以己方财产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②乙用己方财产支付了丙医疗费用的,可以取得代为求偿权,请求甲赔偿相应财产损失。 于夫妻双方未进行财产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性质上为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甲的侵权行为导致以该类财产支付丙的医疗费用,存在(一)中赔偿额的确定问题,乙在离婚过程中,可以请求甲赔偿超过自己分担份额的部分。具体的说,假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虐待丙,造成丙身体上的伤害,花费医疗费2000元,乙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该费用。则在离婚时,支出的2000应该作为消极财产进行分割,即乙分得负担1000元,该负担是甲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所以,乙可以请求甲赔偿。对于丙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系独立之诉,由丙依侵权行为规则请求赔偿损失。
                                                                                                                                 注释:
             即“过错”是主体的主观心里态度。
说明:笔者并不否认过错作为主体的一种主观心里态度,必须通过一定的客观行为才能判断。此处提出“客观过错”并非悖于上述观点,而旨在说明,只要当事人实施了法条列举的行为,均直接认定为有过错,而不管其主观态度如何。
该种情况的发生是很普遍的,例如夫妻双方约定工资归各自所有,但是实际上存折都由妻子保管,于丈夫虐待妻子造成妻子身体上的伤害时,妻子总是暗地从丈夫的户头上取钱支付自己的医疗费。
                                                                                                                    出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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