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4: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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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刘青松) 竞选妇女主任落选,竟然当街伤人,4月30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由被告杨某赔偿原告余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计3938.37元,同时驳回其要求赔偿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2008年余某与杨某竞选雄田村妇女主任,杨某落选后多次到余某家中闹事。2009年3月21日下午,杨某在铅山县河口镇信誉家电城附近遇见余某,杨某等四、五个人便上前撕打余某,撕打过程中,杨某脱下高跟鞋将余某砸伤。经鉴定,原告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出院后,余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为寻求报复而无故殴打原告,对余某的身体造成伤害,应当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因余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并不一定使用蛋白乳等营养类药物,且被告杨某已被行政拘留10日,故当庭驳回了余某要求杨某赔偿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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