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4:2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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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刘妍) 因感情纠纷欲谋杀前妻,后用刀将前妻砍成重伤,致其面部严重毁容,本网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38岁的张庆锁故意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其前妻经济损失共计124169.86元
  检察院起诉称,2008年10月21日下午2时许,38岁的张庆锁在朝阳区曙光西里一座大厦的步行梯25层至26层拐角平台处,因感情纠纷欲将其前妻杀死,后持开山刀将前妻的面部砍伤,致其面部遗留明显条状瘢痕多处,并致上、下颌骨、颧骨及鼻骨多发粉碎性骨折,容貌严重毁损,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属重伤。
  据悉,张庆锁与前妻育有二子,2003年协议离婚,但离婚后还曾共同生活。2008年10月20日下午,前妻拒绝继续和张庆锁共同生活,在朋友的帮助下,从张庆锁的住处搬走。于是,张庆锁产生了杀死前妻后自杀的想法。
  2008年10月21日下午两点多,张庆锁带上准备好的一把50公分长的砍刀,来到位于曙光西里的时间国际大厦,找到在此当保洁员的前妻,对其进行质问,用其携带的砍刀朝前妻头面部连砍数刀,将其砍倒在地后张庆锁逃跑,将凶器以及遗书等个人物品遗留在现场。
  张庆锁的前妻被大厦内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朱孔珍被刀砍伤致面部遗留明显条状瘢痕多处,瘢痕单条长于5cm,累计长于10cm,并致上、下颌骨、颧骨及鼻骨多发粉碎性骨折,鼻部及口唇严重变形,容貌严重毁损,属于重伤,构成八级伤残程度,累计伤残率35%。在案发后,张庆锁的亲属先行支付给其前妻赔偿款5000元。
  张庆锁作案后逃至姑姑张淑兰家躲藏。张淑兰在明知侄子在北京持刀砍伤前妻后逃逸的情况下,仍将张庆锁留宿家中,并帮助其逃匿。2008年10月30日,张庆锁、张淑兰被抓获归案。
  庭审中,张庆锁的前妻以其所受损伤系张庆锁所致为由,要求张庆锁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5356.15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庆锁虽已离婚,但在离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婚姻、感情纠纷,产生杀害前妻的想法,并准备了凶器,具体实施了杀害前妻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被害人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未造成死亡的后果,但张庆锁的行为已致被害人重伤、伤残等级八级的后果,张庆锁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惩处。鉴于张庆锁所犯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未遂,故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张庆锁当庭供称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想法之辩解,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庆锁为实施犯罪准备了砍刀,还在其书写的遗书中记录了杀害前妻的意思表示,同时其在作案前向京华时报新闻热线的电话接线员亦陈述了准备实施杀人行为的主观意愿。张庆锁持砍刀连续砍击前妻的头面部,并在实施侵害行为后即逃离现场,未采取任何救护措施,故张庆锁当庭的辩解不能成立。
  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庆锁属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 张庆锁在公安机关曾经供述,其得知前妻没有死亡是通过报纸的报道,由此足以证明张庆锁在实施侵害行为时其主观上认为其实施的侵害行为足以造成前妻死亡的后果,故张庆锁既没有在犯罪中主动放弃犯罪,也没有在实施犯罪行为后积极救助被害人,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张庆锁的故意杀人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
  张庆锁的犯罪行为其前妻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张庆锁在因犯罪被羁押后,既失去了人身自由又没有收入来源,不仅丧失了对子女的监护能力,而且无经济能力继续抚养未成年子女,此时被害人作为母亲,应当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全部义务,故而法院根据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依法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数额。
  宣判后,张庆锁因不服判决已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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