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23 20:50:4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2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原作者:任英菊
笔者学习过程中,在《知识产权》杂志上见到近期的一篇文章,其中讲到:由于商标权和专利权属于工业产权,其具有更强的独占性、排他性,不论有多少相同构思的表现产生,法律只保护其中的一个具有独占、排他的权利……因此,国家采取行政授权的方式确认权利人的专有权、独占权。为使该项权利的排他性得到充分的体现,国家在通过行政授权的同时,又作出行政公告,公示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使不确定的义务人得以明确该项权利的存在,规限自己的行为。笔者认为,该作者的阐述让人误认为知识产权是因行政授权而获得的。但事实并非如此,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不是基于行政授权获得的。通过对行政授权的概念辨析即可得出这个结论。
在学术界,对行政授权的概念有不同见解,但根据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多数学者认为,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予者以自己的名义实行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自己对外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责任。可见,被授权者依据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直接取得某项行政职权,被授权者及授予的职权内容、范围等,均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被授权者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我国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该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那么,我们是否因此可以认为,专利权或者商标权的获得来自于行政授权?或者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行为和商标局”授予”商标权的行为是否是行政授权行为?对照一下行政授权的概念,答案是否定的。第一、知识产权不是行政职权。行政授权中的“权”指的是行政职权,而不是财产权或任何其他的民事权利,而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中财产权的一种。如果认为知识产权来自于行政授权,那么无疑就否认了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权、专用权不是一种行政职权。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第二、根据行政授权的概念,被授权者依据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直接取得某项行政职权。如果认为知识产权来自于行政授权,但明显的是这种行政授权是来自于行政机关(专利局、商标局),而不是法律、法规,因为法律的表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授予专利权,这就成了行政授权来自于行政机关,被授权者不是直接根据法律取得权利,这与行政授权的本质相悖。第三、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单位,而行政授权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第四、行政授权的被授权人为该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可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而知识产权人在行使其专有权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如果采用诉讼的方式),而不是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更不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的。所以,无论在主体上、权利的性质还是权利的内容上,知识产权无论如何都不是来自于行政授权,也不是行政权利。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与其他的民事权利一样,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那么,该如何认识专利局的授予专利的行为和商标局的商标审查、注册行为及著作权管理机关的登记行为?笔者认为,上述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确认(确权)行为。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以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确定(即对个人、组织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和行政鉴定。行政确认依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如果按照行为动因不同可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如果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在专利权的“授予”中,专利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人的资格和发明创造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进行确认,这属于行政确认中对权利归属的确认(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享有某项民事权利的确认,也可以成为行政确权)。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羁束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定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进行。无论是专利局还是商标局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其行政职权,对发明创造或标志进行审查,依据法律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授予权利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依法确认发明创造或标志的权利归属。这种“授权”行为是行政确权行为。
那么如何解释行政机关不授予或撤销专利权、商标权的行政行为呢?这种行政行为与授予权利的行为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同属于行政确认,只不过后者是行政确权行为。在有两个以上申请人的情况下,通过行政程序确认一方的权利否认另一方对知识产品的权利,对前者来说仍是行政确权行为,而对于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生产同样(相似)的智力成果而不被授予相应的知识产权的申请人来讲,行政主管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行政程序否认了他对其财产享有知识产权。这与法理是不矛盾的,因为权利毕竟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法律上的权利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是合法的,不符合法律的、或者与法律相悖的权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这也同样适用于只有一个申请人,而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驳回申请的情况)。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获得权利的条件,行政主管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确认申请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确定权利的状态或归属。知识产权的异议程序也同样是一种行政确权的程序。对于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撤销原来授予的知识产权例如商标权,笔者赞同这样一种观点:商标权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决定商标权的取得或撤销的程序,相当于认可或剥夺财产的程序。 行政主管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撤销原已经授予的商标权,也是行政确认的行为,是重新确认权利归属的行为。
笔者个人认为,该篇文章的作者本意也是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所以该段表述是否可以这样表述:“……因此,国家采取行政方式确认权利人的专有权、独占权。为使该项权利的排他性得到充分的体现,国家在行政确认的同时,又作出行政公告,公示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使不确定的义务人得以明确该项权利的存在,规限自己的行为。”当然,这里的行政公告不是独立于行政确认的,它是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之一。
                                                                                                                                 注释:
            注释:
王晔《论公示公信原则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2001年第5期
有三类主张:(1)认为行政授权使法律和法规把行政权力直接赋予有关的组织;(2)认为行政授权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把自己的行政职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有关组织的行为;(3)认为行政授权是指非行政机关被赋予行政权力,被授权组织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为。
参见 皮纯协主编 《行政法学》 群众出版社 2000 第113页
参见 孙国华主编 《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 第481页
参见 罗豪才主编 《行政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第188-190页
参见 罗豪才主编 《行政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第190页
参见 罗豪才主编 《行政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第118-119页
李琛 《商标权的程序保障刍议》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1年1月
                                                                                                                    出处:知识产权法学,来源:无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