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4:5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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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在几天前接到败诉通知的SK-II案原告———消费者吕萍和其委托代理人唐伟透露,昨天,由于他们不服一审判决,两人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在上诉状里,他们表示,在一审中,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有明显错误,特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昨天,原告委托代理人在上诉状里表示,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第一句是“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为虚假广告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第二句是“争议的焦点是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的广告宣传是否对原告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但事实是本案从始至终,原告都是以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而主张合同无效,且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可适用该法。
  原告的上诉请求是,一方面,请求依法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依法重新予以审理,另一个请求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8月24日下午,备受瞩目的SK-II案在南昌一审宣判,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消费者败诉,并判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承担。其理由是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为虚假广告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原告主张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给其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证明不足。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原告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应该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对于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要求不予支持。另外,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的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广告,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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